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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出租人给予的补贴处理
首先,我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不可能就具体某项业务制定条文,以下答复也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个人以为,以上完全就是两个业务:
一、既然“装修方将增值税专专用发票直接开给出租人,出租人将现金直接支付给装修人”,那就是出租人装修自己的房子,这与出租人建造自己房子一个道理,与承租人无关。出租人将装修费计入相关房屋成本即可。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则与上一环节装修又是完全另一回事。也就是说,处理这个环节时,只单独作为一项出租处理即可。
其实,我知道您是会做这个分录的;您只是受了“装修”这个事的疑惑,您忘记“装修”这个事情即可(完全是两回事)。
一、初始确认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二、各期还款、结转融资费用、计提折旧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