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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念品问题
欢欢
提问于 2024-04-09 13:28
赠送纪念品需要视同销售。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依法抵扣;若为普通发票,自然无法抵扣。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也就是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个是必然要有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能有,则取决于是否取得专用发票。
您提问时,明确说“赠送纪念品”,这是第(八)项了。
您说的情况,收据即可,无需也无法开具发票,因为质量扣款,对方收到钱并没有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方只是质量扣款,没有销售上述任何一项给你)
质量扣款,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或条款,给你方开具收据,你公司可以凭收据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私车公用,这边没有具体的方案,我理解需要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约定相关成本费用事项,成本费用与车辆使用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另外各项费用需要取得公司抬头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