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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个税咨询
旷方仪
提问于 2024-08-26 09:56
经济补偿金政策:《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超过3倍以上数额的一次性补偿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与职员小张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给与小张16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5万,那么公司需代扣个税,计算如下:应纳税额=(160000-50000×3)×3%=300元
所以不存在您说的调整和退税的问题,就是按实际发放金额比较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
如果是补发的,就应该合并为一笔补偿金纳税,而发放的时点是5月,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应该是5月,如果当时申报纳税时系统自动才用了22年社平工资来计算个税,补发部分也需要合并到当期纳税,所以需要更正。
如果您认为系统在5月自动带出来的社平工资(22年)与政策中的社平工资 (23年)不一致,对此有异议,建议您和主管税局确认沟通一下为妥。
您说的情况,收据即可,无需也无法开具发票,因为质量扣款,对方收到钱并没有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方只是质量扣款,没有销售上述任何一项给你)
质量扣款,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或条款,给你方开具收据,你公司可以凭收据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私车公用,这边没有具体的方案,我理解需要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约定相关成本费用事项,成本费用与车辆使用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另外各项费用需要取得公司抬头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