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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发票后,开票方被认定为虚开,稽查局如何处理发票接收方
Merry Adolph
提问于 2025-03-19 11:27
其实,所谓“A公司能提供合同、付款流水,货物入库单等”,实际上怎么回事,自己心里也是明白的。上面都说了,“虚开发票”,怎么还会“货物入库”,更别说所谓“付款流水”了(资金回流还差不多)。如上所述,虚开发票自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正确的。但所谓“不涉及所得税”,则不正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既需要合规凭证(这个是虚开发票),又需要实质成本费用(还是说,虚开啊),当然不能税前扣除,怎么会“不涉及所得税”?
直接讲吧,这个发票不能用,如果抵了增值税,就转出、补增值税;如果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就补企业所得税。另外,还要有罚款,按照税款倍数(50%-5倍)和定额(5万-50万)二者从高处罚。如果构成犯罪(比如虚开专用发票税款10万元以上,注意,接受虚开也是虚开),还会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您说的情况,收据即可,无需也无法开具发票,因为质量扣款,对方收到钱并没有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方只是质量扣款,没有销售上述任何一项给你)
质量扣款,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或条款,给你方开具收据,你公司可以凭收据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私车公用,这边没有具体的方案,我理解需要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约定相关成本费用事项,成本费用与车辆使用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另外各项费用需要取得公司抬头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