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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发票后,开票方被认定为虚开,稽查局如何处理发票接收方
Merry Adolph
提问于 2025-03-19 11:27
其实,所谓“A公司能提供合同、付款流水,货物入库单等”,实际上怎么回事,自己心里也是明白的。上面都说了,“虚开发票”,怎么还会“货物入库”,更别说所谓“付款流水”了(资金回流还差不多)。如上所述,虚开发票自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正确的。但所谓“不涉及所得税”,则不正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既需要合规凭证(这个是虚开发票),又需要实质成本费用(还是说,虚开啊),当然不能税前扣除,怎么会“不涉及所得税”?
直接讲吧,这个发票不能用,如果抵了增值税,就转出、补增值税;如果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就补企业所得税。另外,还要有罚款,按照税款倍数(50%-5倍)和定额(5万-50万)二者从高处罚。如果构成犯罪(比如虚开专用发票税款10万元以上,注意,接受虚开也是虚开),还会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是什么活动?需要获得者付出相应的劳动吗?
我举个简单例子:
公司注册并实收资本100万,未分配利润50万,其他应付款(原股东)30万。那么,这种情况下,原股东转让股权,收了新股东多少钱呢?
首先,股权转让肯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打个比方:您1000块钱买了一件衣服,然后衣服里放了10万块钱,然后您和税务局说1000元转让这件衣服,这个不会有人相信的。
至于增资扩股,可以考虑在增资协议里约定清楚,新股东不享有之前利润。这样或许能够可以,但仍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