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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发票后,开票方被认定为虚开,稽查局如何处理发票接收方
Merry Adolph
提问于 2025-03-19 11:27
其实,所谓“A公司能提供合同、付款流水,货物入库单等”,实际上怎么回事,自己心里也是明白的。上面都说了,“虚开发票”,怎么还会“货物入库”,更别说所谓“付款流水”了(资金回流还差不多)。如上所述,虚开发票自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正确的。但所谓“不涉及所得税”,则不正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既需要合规凭证(这个是虚开发票),又需要实质成本费用(还是说,虚开啊),当然不能税前扣除,怎么会“不涉及所得税”?
直接讲吧,这个发票不能用,如果抵了增值税,就转出、补增值税;如果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就补企业所得税。另外,还要有罚款,按照税款倍数(50%-5倍)和定额(5万-50万)二者从高处罚。如果构成犯罪(比如虚开专用发票税款10万元以上,注意,接受虚开也是虚开),还会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返利应于实际返还时,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此前全额(1万)确认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二、合同负债是指已收或者应收客户款项,并且负有履约义务;此处返利不属于合同负债。
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2023年起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