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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常见纳税误区精解Ⅰ

笔记种类课堂笔记
本课程通过对政策解读,结合增值税法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规划提供建议和意见,帮助企业走出增值税纳税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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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常见纳税误区精解Ⅰ


课程介绍:


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部署,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价外税,对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予以征税,采用“上征下抵”的征收机制,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但是在增值税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尤其是新旧政策衔接环节,企业财务人员可能存在着诸多认识上的误区,易导致企业出现交错税、多交税或少交税的问题,从而形成较大的税务风险。

本次系列课程共两节,结合《增值税法》,梳理出了12类企业在增值税方面常见的纳税误区,通过政策解读、案例解析的方式引导大家走出认识误区,并结合增值税法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规划提供建议和意见,以帮助企业提前布局,走出增值税纳税误区。

本课程为系列课程第一节,主要通过案例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事项中的易错点。以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问题。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省级稽查人才库成员

原某省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


高老师是省级稽查人才库、纳税评估人才库和反避税专家小组成员;历任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纳税评估分局分局长;曾荣获“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能手”和“全省国税系统征管领军人才”等称号。同时,她是《每日税讯》特约专家、特约栏目撰稿人。高璟老师熟悉税务稽查方法,了解纳税评估流程,掌握企业涉税核算需求,为学员提供极其实用的涉税工作指导。 授课风格严谨认真、思路透彻清晰、案例旁征博引、课程饱满充实。


模块介绍:


模块一: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事项就一定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吗?

本章节主要通过案例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和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差异。


模块二:会计上属于存在可变对价的事项如何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本章节主要通过案例介绍了可变对价事项在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收入的差异。


模块三: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

本章节主要通过案例介绍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确认收入在时间上的差异


模块四:企业收到财政补贴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本章节主要通过介绍了财政补贴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模块五:代购货物行为按经纪代理服务交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本章节主要通过介绍了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条件和案例




模块一: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事项就一定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吗


一、转口贸易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吗?


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品的生意,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的买卖。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即是转口贸易。贸易的货品能够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通过加工(转换包装、分类、选择、收拾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能够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贸易联系,而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贸易

企业所得税判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国如为中国企业,转口贸易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判断依据:《增值税法》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 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 两种发货方式起运地都不是第三国,因此对于第三国是中国的企业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二、境外向境内销售咨询服务

境外向境内销售咨询服务,但咨询服务完全通过线上方式提供,境外企业不入境,也不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是否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企业所得税判断依据:未在中国设立机构且服务发生地不在境内,可以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增值税判断依据:依据增值税法第四条,咨询服务在境内消费,应该代扣代缴增值税。


三、收取违约金

A企业销售了一批货物给B企业,约定付款后10内发货,后来由于上游供应商出现问题,未能按期发货。按照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给B企业违约金10万元。

问题1:B企业收取10万元违约金,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吗?

问题2:B企业收取10万元违约金,需要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B企业收取10万元违约金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由于B作为购买方,未与A发生应税交易,因此,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与应税交易相关的价款,B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A收取B违约金,则按规定A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结:通过以上三个案例,可以发现属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事项,未必一定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属于增值应税范围的未必一定属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事项。



模块二:会计上属于存在可变对价的事项如何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一、案例

2022年1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其建造一项资产,价格为2000万元,甲公司预计总成本为1400万元。合同规定,若甲公司未能在2022年3月31日(3个月内)之前完工,需支付按工程总价款10%计算的罚金。假定其符合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企业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为工程总价款的10%,工程的质量满足合同要求后在2023年1月支付,甲公司2022年1月1日判断其可以按时完工。

2022年2月28日,甲公司预计完工时间为2022年4月1日之后,根据合同规定,因未能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完工,需支付200万元的罚金。

甲公司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如下(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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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 企业增值税常见纳税误区精解Ⅰ

企业增值税常见纳税误区精解Ⅰ


课程介绍:


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部署,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价外税,对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予以征税,采用“上征下抵”的征收机制,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但是在增值税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尤其是新旧政策衔接环节,企业财务人员可能存在着诸多认识上的误区,易导致企业出现交错税、多交税或少交税的问题,从而形成较大的税务风险。

本次系列课程共两节,结合《增值税法》,梳理出了12类企业在增值税方面常见的纳税误区,通过政策解读、案例解析的方式引导大家走出认识误区,并结合增值税法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规划提供建议和意见,以帮助企业提前布局,走出增值税纳税误区。

本课程为系列课程第一节,主要通过案例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事项中的易错点。以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问题。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省级稽查人才库成员

原某省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


高老师是省级稽查人才库、纳税评估人才库和反避税专家小组成员;历任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纳税评估分局分局长;曾荣获“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能手”和“全省国税系统征管领军人才”等称号。同时,她是《每日税讯》特约专家、特约栏目撰稿人。高璟老师熟悉税务稽查方法,了解纳税评估流程,掌握企业涉税核算需求,为学员提供极其实用的涉税工作指导。 授课风格严谨认真、思路透彻清晰、案例旁征博引、课程饱满充实。


模块介绍:


模块一: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事项就一定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吗?

本章节主要通过案例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和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差异。


模块二:会计上属于存在可变对价的事项如何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本章节主要通过案例介绍了可变对价事项在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收入的差异。


模块三: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

本章节主要通过案例介绍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确认收入在时间上的差异


模块四:企业收到财政补贴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本章节主要通过介绍了财政补贴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模块五:代购货物行为按经纪代理服务交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本章节主要通过介绍了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条件和案例




模块一: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事项就一定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吗


一、转口贸易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吗?


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品的生意,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的买卖。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即是转口贸易。贸易的货品能够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通过加工(转换包装、分类、选择、收拾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能够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贸易联系,而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贸易

企业所得税判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国如为中国企业,转口贸易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判断依据:《增值税法》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 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 两种发货方式起运地都不是第三国,因此对于第三国是中国的企业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二、境外向境内销售咨询服务

境外向境内销售咨询服务,但咨询服务完全通过线上方式提供,境外企业不入境,也不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是否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企业所得税判断依据:未在中国设立机构且服务发生地不在境内,可以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增值税判断依据:依据增值税法第四条,咨询服务在境内消费,应该代扣代缴增值税。


三、收取违约金

A企业销售了一批货物给B企业,约定付款后10内发货,后来由于上游供应商出现问题,未能按期发货。按照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给B企业违约金10万元。

问题1:B企业收取10万元违约金,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吗?

问题2:B企业收取10万元违约金,需要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B企业收取10万元违约金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由于B作为购买方,未与A发生应税交易,因此,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与应税交易相关的价款,B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A收取B违约金,则按规定A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结:通过以上三个案例,可以发现属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事项,未必一定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属于增值应税范围的未必一定属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事项。



模块二:会计上属于存在可变对价的事项如何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一、案例

2022年1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其建造一项资产,价格为2000万元,甲公司预计总成本为1400万元。合同规定,若甲公司未能在2022年3月31日(3个月内)之前完工,需支付按工程总价款10%计算的罚金。假定其符合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企业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为工程总价款的10%,工程的质量满足合同要求后在2023年1月支付,甲公司2022年1月1日判断其可以按时完工。

2022年2月28日,甲公司预计完工时间为2022年4月1日之后,根据合同规定,因未能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完工,需支付200万元的罚金。

甲公司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如下(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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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