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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节是对课程主要内容的介绍。
本章节介绍了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区别,以及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的问题。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总分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异同、同一县(市)总分机构的增值税缴纳,以及总公司为分公司采购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本章节主要讲解了总机构签合同、分公司销售的发票开具问题,以及资金结算网络的增值税纳税问题。
本章节主要讲解了总分公司之间调拨货物、机器设备等的发票、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本章节主要讲解了总分公司之间无偿赠送房屋等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问题。
本章节主要讲解了总分公司间购货单等的印花税问题、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的税务处理及总公司向分公司投放运营资金的发票开具问题。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总分机构享受税收优惠中税率不同、资质条件不同等主要问题。
本章节主要讲解了总分机构税收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其中包括税收洼地筹划、国地税征管划分及加强分机构会计核算水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既然视同销售,自然应当依法、据实(公允价值)开具发票。移送方作为销售、受送方作为购进处理。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应从两方面答复:
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当视同销售。如果分公司将产品已送到总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总公司再销售的话,同样按销售价格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产品在总分公司之间移送,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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