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现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按照36号文件,资金池业务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样,从资金池取得贷款利息收入的一方,需要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支付利息的一方却无法就其缴纳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后,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企业之间需要重新考虑资金池的安排。
集团内统借统还业务的税收优惠也得到了延续。根据36号文件,集团内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统借统还业务不同于资金池业务,指的是企业集团或者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并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的业务。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应该和主管国税机关充分沟通,就“集团企业”的认定达成一致。现在,有些企业构成了集团规模,但是名称中没有“集团”两个字,部分地区执行时必须要求在工商部门登记认定的,否则不能适用该政策。二是必须是统借方按照支付出去的利息给下属用款单位分割,其总额必须相等。比如说,某金融企业集团总部开展的一笔统借统还业务中,一共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是800万元。在向下属企业分割这笔利息时,分割后的总额也必须是800万元,既不能多,也不能少。同时,集团层面向银行支付的承销费或者手续费,不能对下属单位分割,只能由集团层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