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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按照36号文件,资金池业务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样,从资金池取得贷款利息收入的一方,需要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支付利息的一方却无法就其缴纳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后,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企业之间需要重新考虑资金池的安排。
集团内统借统还业务的税收优惠也得到了延续。根据36号文件,集团内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统借统还业务不同于资金池业务,指的是企业集团或者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并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的业务。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应该和主管国税机关充分沟通,就“集团企业”的认定达成一致。现在,有些企业构成了集团规模,但是名称中没有“集团”两个字,部分地区执行时必须要求在工商部门登记认定的,否则不能适用该政策。二是必须是统借方按照支付出去的利息给下属用款单位分割,其总额必须相等。比如说,某金融企业集团总部开展的一笔统借统还业务中,一共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是800万元。在向下属企业分割这笔利息时,分割后的总额也必须是800万元,既不能多,也不能少。同时,集团层面向银行支付的承销费或者手续费,不能对下属单位分割,只能由集团层面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由于A、B、C均有明确的电商单售价格,能够确定“市场价格”,以A、B、C三件商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单售价格之和,作为礼盒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比较合理。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我需要具体举例来讲:比如促销品30元购入,在销售一件50元购入、卖价113元的主商品时赠出去。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注意,这是两件商品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50
——赠品 30
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额已经包含于实收款项之内,无需另外计税;亦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