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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返利
小编传话
1、标准模式下,对方为企业,支付现金返利时,销售方可在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收入,并冲减相应的销项税额。购货方取得现金返利,冲减成本及相应的进项税额。支付现金返利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117
如果销售对象为自然人,向自然人客户支付现金返利,建议按销售折扣处理,即:给予的现金返利直接以销售折扣的形式,在一张发票上注明,即不实际支付,相当于折扣价销售商品。
2、非标准模式:实务中会有一些非正常情况,如购货方企业不愿意配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或只愿意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销售方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此时,销售方支付现金返利会面临企业所得税无合法扣除凭据而不能扣除的风险,或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但购货方并未提供服务,业务不真实,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支付现金返利的对象为自然人时,如不按销售折扣,而是单独支付,则会因无合法扣除凭据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支付的现金返利会被判定为有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会有较大的税务风险。
3、不建议处理为分红。现金返利与分红有本质的区别,税务处理也有较大差异。对自然人取得的现金返利,如不是按销售折扣进行处理,可能会被要求按20%代扣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会被要求按20%代扣个人所得税,对支付方来说,选择按分红并不会有多大好处,反而会因为业务不真实而面临税务及经营风险。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