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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开票问题

老师您好,想请教下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样一个法人,但是处在的省份不同。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独立核算,在各自的省份申报纳税,但是所得税是汇总到总公司,由总公司按照分公司的比例来分配缴纳的。

所有是货物由总公司负责购进,然后由分公司负责对外销售。

请问老师:

1)分公司对外销售的货物,由总公司先开票销售给分公司;总公司按照其购进的成本,再加3%,然后开具发票销售给分公司。比如:总公司采购货物的进价是100元,总公司按100*1.03=103 , 开具103元发票销售给分公司。请问老师,上述的交易是否有问题?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否能进行一般的买卖,开具发票给对方?

2)总公司采购的存货,若转为分公司的固定资产,总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分公司?

3)目前税法上是否有文规定,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交易规则?

4)总公司采购的货物,有部分是寄放在分公司的厂库,但分公司账上的存货为零,请问这样是否会有税务风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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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6-14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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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问答板块小编 2017-06-15 11:41

    小编传话

    问题(1)答:

    问题所述交易不存在问题,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界定不同,前者是独立核算单位,后者一定是指法人,如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总公司与分公司各自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进行交易,发生应税行为,当然可以开具发票给对方。

    依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所指的单位,可以理解为法人及下属独立核算、且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

    问题(2)答:

    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调拨固定资产如果用于生产使用,而不是用于销售,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判断是否属于销售,简单说,就是三个条件:开票,收款,用于销售。总分机构间没有开票,也没有收款,且未用于销售,就不属于销售。因此,问题所提到的事项,总机构不需要开具发票给分公司。

    风险提示: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的行为要有合理商业目的,如果没有合理商业目的,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销售而补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问题(3)答:

    税法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专门针对总分机构间的交易规则。如果有,也是分散在各个税种中。如: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所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说,总分机构间的资产流动并不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为从法人的角度来看,资产的所有权未发生改变。增值税非法人税制,相互间交易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除非属于增值税条例或国税发[1998]137号所列特殊事项。

    问题(4)答:

    该问题所述行为应没有税务风险,纳税人货物存储的物理空间不必然与其物理位置一致。总机构将货物存储在分支机构应当属于一种正常行为。因为不属于分支机构的货物,分支机构自然没有对应的账载数据,这也是正常的。

    风险提示:即便如此,提问者有可能未充分叙述该业务其他事项,该业务的商业目的存疑。也就是说,该业务背后可能掩盖了一些不便示人的涉税行为。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这个是您和承租方商议确定的,没有强制要求统一出租还是分开出租的。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3-28 19:12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赞助还取得了发票吗?如果属于赞助,取得赞助一方没有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是不能开具发票的,作为提供赞助方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3-28 19:03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这个没有规定需要调增,目前只有税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3-28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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