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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
1、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因此,会计上应当各自独立核算。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应当各自拥有、独立核算,界限分明。经营期间相应的收入、成本、费用也应当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子公司员工的工资、五险一金在母公司发放、缴纳,如果作为母公司的代收、代付款项处理是没有问题的,即:子公司将其员工的工资、五险一金拨付给母公司,母公司收到款项,通过工资发放系统分发给员工、将五险一金划转到相关管理部门,上述款项的收、付均可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下设的二级甚至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各子公司转交母公司发放的工资、缴纳的五险一金应分别计入子公司相关成本、费用科目。需要注意的是,由母公司代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应当由子公司履行。实务中,有母公司履行扣缴义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存在问题,会在税务稽查时遇到麻烦。
如果子公司员工的工资、五险一金不仅由母公司发放,同时也计入母公司成本、费用,则违背了独立原则,会计核算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也会存在很大风险,这种情况应当避免出现。
2、关于第二个问题,内容过于宽泛,建议您列举案例,提问相关文题。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