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法院通知书上执行款及逾期利息、执行费,费用入账问题
说明:由于问题未涉及到更多的细节,因此暂按我们的理解答复,如有不同理解,欢迎继续沟通。
第1个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国税发[2000]84号已经全文作废,我们不能以此文件作为依据。
问题所述的执行款,需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如果是之前欠客户的货款,则应冲销之前的往来账目,不存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如果是赔偿支出,如贵公司作为购买方向销售方赔偿,且销售行为已完成的,应向销售方索取发票予以税前扣除,这属于增值税概念中的价外费用。否则不需发票,凭借法院判决书等资料也可税前扣除;
执行费用,我们认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规定的不得税前扣除的罚款等事项,由于法院收取执行费用无法开具发票,可凭借判决书等相关资料税前扣除。
总而言之的原则是:如果税法规定应开具发票的,则应以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如果税法规定不应开具发票的,则可凭借发票之外的其他充分资料税前扣除。
第2个问题:
法院通知书上逾期利息,根据上述相同的原则,如果贵公司作为采购方向销售方支付逾期利息,且销售行为已完成的,应向销售方索取发票予以税前扣除,这属于增值税概念中的价外费用。如果不是,则可凭借其他相关资料税前扣除。
逾期利息,计入何种科目,是会计上的问题,与是否有发票以及是否可税前扣除无关。根据会计上的规定归集费用,再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准则指南附录对科目的说明,财务费用核算的是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我们认为逾期利息不属于该概念,建议计入营业外支出较为合适。
风险提示:
上述问题,尤其是对于无票税前扣除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一直以来有不同的理解,建议参照当地是税务机关意见较为稳妥。
相关文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3、《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