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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手续费收入如果没有奖励给财务人员,应计入哪个科目?营业外收入?
上述的回答都是以前的一些文件了,不能说不对吧,不过是不够准确的。以前的规定做其他业务收入是妥当的,增值税交与不交看各地国税口径(营改增之后,各地国税局口径不一致,有的地方规定需要交增值税,有的地方规定不需要交,所以目前要看各地的口径),上述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无疑,支付给扣缴人员作为成本支出,扣缴人员拿到上述奖励可免个税。
【解答】会计准则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实际奖励财务人员或做其他支出时计入营业外支出。注意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因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致。
追加问题回答:
(1)个税手续费是否可以奖励扣缴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2)奖励扣缴人员是否免个税?免。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关于是否应缴增值税,总局口径: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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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说的对
营改增后,营改按照代理服务费缴纳增值税,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如果没有用于其他支出,比如奖励相关人员,则会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前的规定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8]58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或者接受委托代征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