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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

我们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这个合伙企业不发工资,都是我们总公司代发,个税一直是填三个人零报,但是现在税务局说有风险,让每个人报一千,我们不发工资能不能不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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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7-2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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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富老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专家库成员 2017-07-27 2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不发工资不填报明细申报数据。

    另上述三人如为投资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法规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法规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实际上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6 10:3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4 16:0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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