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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者在企业中经常会遇到税务局不同意企业意见的情况。有时候可能是税务局对接人员不懂装懂,或怠于履行行政义务。那作为纳税人应如何与税务局斗争呢?铂略财务培训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某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税务局代开“顾问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办税员在税务大厅代开时,大厅不为企业操作代开,理由是该企业经营范围中没有“顾问”项目。铂略财务培训讲师应邀为企业处理该事宜。首先,他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客服人员回复,因为税务登记证无此项目,因此不可代开。讲师质疑客服人员的回复没有文件支持,同时提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4年颁发的《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如果客服人员无法回答纳税人问题,则应将问题转给能够解决的部门,即首问责任制。客服人员对于讲师知道首问责任的新文件非常惊讶,并将问题转给征管科,即发票管理部门。征管科人员依然坚持税务登记证登记项目来开票,讲师仍坚持己方意见,征管科遂被迫将问题转交税政部门。讲师向税政部门详细阐明己方观点。第一:行政部门没有税务登记证,但行政单位比销售旧车、旧家具是否需要代开发票?当然需要。是否能按照税务登记证项目代开?当然无法按照项目代开。第二: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实际上就是卖旧设备,是否需要缴税和开具发票?需要缴税和开具发票。那么哪一个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上有销售旧货的项目?不可能有。综上,按照税务登记证项目才能开具发票的说法与税法精神向违背。税政部门高度赞同铂略讲师的观点,并就大厅及征管科对纳税人的错误回复深表歉意,并当天解决了该问题,为企业代开出了发票。因此铂略认为,纳税人与税务局斗争,需要切实掌握征管程序和税法,利用对己有利因素,有礼有节的说服税务人员。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要求严格,一张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合同方、付款方和发票方的抬头是一致的。实务中,企业会有代垫代付的现象。比如企业A向企业B购买货物。本该付款给B,但是企业B因为 欠企业C一笔欠款。因此企业B要求企业A给C付款。这种情况下,合同方、发票房的抬头与付款方抬头不一致,那么税务局就会怀疑发票的真实性。所以需要企业主动去说明解释。这类现象多发生于建筑行业,房产行业,因此财务人员需要与税务局保持沟通。
进项抵扣增加可以留意两点,第一个结算时点。大概在十月一号四大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就会正式生效执行,那么如果生产性企业十月份前有建造厂房或者购买房屋的计划,那么可以适当的将结算时间延后。这样就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第二个进项转出。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和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不能进项抵扣,所以都需要进项转出。比如会计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服务接受企业取得审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根据税法角度,公司的业务是一部分属于增值税业务,另一部分属于非增值税业务。非增值税业务不得进项抵扣,因此审计费应该按照非增值税业务的比例进项转出。
现在,餐饮、住宿费用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以往经验,是不允许抵扣的。但是,业务人员外出办公的餐饮住宿实际上属于公司营运范畴。在未来营改增完成后,餐饮住宿费用或许可以抵扣3%。如果饭店、酒店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业务人员可以要求该饭店、酒店去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