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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的房屋租金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20 13:26
根据 财税字[1994]020号,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对于合同是否可以有个人与房东签订,并无强制要求。如果实际租金超过公司规定的,报销限额以公司规定为限,超出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我理解入库单、发票、合同还有结算单都应该保持一致的
如果入库单与发票不一致,我立解 只要能证明是同一个货物,不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所得税前扣除。但毕竟不是很规范,建议一致。
既然并未实缴,若只是减一个注册登记数字,而自然人股东并不因此从公司拿走钱,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公司、工会,这是两个主体。当公司把钱转给工会的时候,取得工会票据,作为公司税前扣除凭证。至于工会怎么花钱,则与公司无关了。因此,公司不能使用别人家(没错,工会就是“别人家”)的凭证作为自己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