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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产地证/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0forigin简称C/0)
即证明产品原产于某国的书面文件,是指由出口国(或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明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是进口国对货物进行确定税率待遇,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原产地证明包括由出口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和企业自主签发的原产地声明。
申请单位应至少在货物出运前3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提交下列文件:
(1) 一般原产地证申请书一份;
(2) 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和加盖公章的一般原产地证一式四份;
(3) 出口商的商业发票副本一份;
(4) 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得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货物如在中国进行的制造工序不足,未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加工装配证明书";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不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转口证明书"。申领这两种证书的申报手续和所需单据与一般原产地证相同。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和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造”。
原产地规则即是判定产品究竟是由哪个国家制造的规则。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第1条第1款便开宗明义地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原产地规则最初是海关征税和进行贸易统计的一项技术工具。”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由于自由贸易区与关税,同盟等区域性贸易组织的大量涌现,原产地规则已由一种非歧视性的海关技术转化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工具。随着国际分工与合作的发展,一项产品往往使用了多个国家的原材料,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内经过数道生产工序才得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就成为一个比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
原产地规则有两方面要素构成:一为实体性规则,即为确定某一产品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所必须满足的要求,通常包括原产地标准,累计规则、微量条款等辅助规则;二是程序性规则,即为了获得原产资格并享有相应待遇所需要的操作手续,如关于进口申报、直接运输和原产地证明文件签发的操作规程。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