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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开了增值税发票,但对方未付款,18年,对方让重开18年的发票才付款,我该怎么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1-10 10:38
【解答】您好!建议您从两个方面向对方宣传税收政策。
第一、积极宣传税收政策 使对方接受已开具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不一定是5月31日,是汇算清缴截止的时间),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是2017年开具的发票,2018年进行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第二、告知对方2017年已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发票作废重新开具的条件,也不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17年已经开具的发票不符合作废的条件,也不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