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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但这只是开票主体变化,那也得开啊)。
作为“其他个人”依法申请代开发票,或者作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办理发票申领手续而自开发票,取决于“临时业务”还是“经常业务”。如果是发生临时业务的“其他个人”,则可依法申请代开发票;如果是发生经常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则应办理相应手续,申领发票自行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对于每笔经营活动,皆有全面依法开票义务。过去没有、目前没有以后也不可能有“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一辈子只能开两次,且每次不能超十万元”的规定。否则,如果个人一辈子第三次发生(当然不是连续三次,比如十年发生了三次,自然并非经常性经营活动)业务活动,若不能开具发票,反而违背了发票管理办法的全面开票规定。
总之,任何经营活动皆应开具发票,至于代开还是自开,并不取决于次数、金额,关键在于是否属于经常性业务活动。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