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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福基金
1、根据2014年2月1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另外,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每月应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经费,
可见,外资企业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属于法定义务,应该按规定提取。当然,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如果没有提取,也未见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罚。
2、从用途上看,职工奖福基金的用途以前的规定主要是购建职工住房等,从目前实务看,职工奖福基金一般用于发放年终奖或者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工会经费开支范围是:(一)职工活动支出;1、职工教育费;2、文体活动费;3、宣传活动费;4、其他活动支出;(二)维权支出;1、劳动关系协调费;2、劳动保护费;3、法律援助费;4、困难职工帮扶费;5、送温暖费;6、其他维权支出;(三)业务支出;1、培训费;2、会议费;3、外事费。两者确有相互联系之处。但是根据前述规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从税后利润提取,通过利润分配等科目处理,而单位负担的工会经费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相关费用,通过管理费用科目处理,因此并不能直接将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转为工会经费。
3、因此,建议:从规范会计处理的角度讲,应分别设置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科目,按规定计提基金和拨缴工会经费,当然,基金提取比例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而定,对已经做出的会计处理,可按照准则规定作相应修改;从规范税收处理上来讲,如果通过将员工奖福基金转为工会经费已经在税前扣除或者意欲达到税前扣除的目前,则应该调增处理或面临调增的风险,可通过修改申报调整以前年度处理,或在当年汇算清缴时进行调增处理。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