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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申报

1、上海公司成立到目前为止有近10年的时间了,由于近几年的公司效益不好,有大量的库存累计,其中有近30%的库存滞销;如果将这一部份滞销库存,作为财产损失的;是否需要到税务所申报,有什么相关的申报的手续和流程吗? 2.由于近几年利润不是很好,做损失的同时,账面上会成亏损,会对企业有税务上的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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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6-27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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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胡老师 税务官员 2016-06-27 14:33

    公司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在会计上做损失处理的年度,需要到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按照资产损失的内容的不同,申报方式也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首先,考虑公司滞销的存货能够折价销售?如果能够折价销售,对于折价销售的损失可以依法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你公司可将存货折价销售损失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提交的材料: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属于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并附报盖有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资产损失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

    3.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如果你公司滞销存货不能折价销售,只能报废处理,那么你公司需要向税务机关做出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提交的材料:1.《存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存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属于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若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

    三、由于近几年利润不是很好,做损失的同时,账面上会成亏损,如果你公司预计未来几年经营情况不能好转,那么要考虑因滞销存货损失形成的亏损在未来的五年能否得到弥补。没有其他税务风险。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6 10:3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4 16:0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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