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三代”手续费收入涉税处理全攻略
“三代”指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一)项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照代扣、代收收款的2%支付手续费。企业取得税务局给予的手续费款项的税收处理。“
都涉及到什么税收呢?铂略财务培训在这里给大家做一下讲解。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而对于企业取得的该项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同时,按照365号文第六条第(六)项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2.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其中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企业提供的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属于“服务业——代理业—其他代理服务”应税劳务,应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按照税法公平原则,储蓄机构代收代缴取得的手续费都应缴营业税,因此其他企业取得此种手续费收入也应该缴纳营业税。
“两头在外”指转让境内公司的股权时,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境外的情形。
3.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将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给直接从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员工个人,是给予暂免征收待遇的。”
但是,铂略在此提醒财务人员注意,给予暂免征收前提是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这一点上说,此项手续费支出一定意义上有着专款专用的性质,只有奖励给直接从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其余一律不可。
将房屋无偿出借给关联方使用,折旧能否扣除
案例
SY大厦有限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HJ酒店有限公司自1996年至今一直无偿使用SY大厦21层-30层的房屋,共计使用面积是16831.65平方米,没有支付租金,双方是关联方。据此,税务稽查机关认为SY大厦21层-30层对应的折旧不应税前扣除,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
经查,提供给HJ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自2009年2月至12月,已提折旧5050262.94元,2010年、2011年各计提折旧5509377.76元,全部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将与该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做纳税调增处理,造成2009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5050262.94元、2010年和2011年各少计应纳税所得额5509377.76元。。那么税务稽查机关如此认定是否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房屋、建筑物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房屋建筑物即使闲置未使用也可以计提折旧,那么无租使用房屋折旧税前扣除就认定与生产经营无关,无道理可言。最终企业通过行政复议,使税务机关撤销了此处理决定。那么此种情况,到底有没有涉税风险呢?
有,第一,所得税风险。如果案中的两个的所得税税负不同,那么税务机关就会对这种行为作为关联交易的调整项目;如果税负相同,但整体税负减少的,那么税务机关会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办法对其进行调整。第二,房产税风险。无租使用按照房屋余值由承租方代缴房产税。
房屋未提足折旧改扩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果改扩建之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可以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装修支出应如何处理?
装修支出一般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例如酒店每五年装修以此,那么它装修间隔是有规律的,受益期是五年,所以按五年进行待摊费用处理。
《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的:“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产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下列情形判断房屋改造费用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1)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应该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2)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3)经营性租赁租入房屋,由承租人承担的装修费用的,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
(4)旧房重新装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比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部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