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无纸化自2015年5月开始在11个省市试点。无纸化退税对试点的出口企业来说,无需再向主管税局递交退税资料,极大方便了出口企业。
但是,由于无纸化的开展,对一些别有用心的出口企业来说,可能会利用无纸化的便利政策,对一些不合规的业务申报退税。
老王在各大退税群里闲逛时,经常遇到一些“大师”们在指点出口企业,如“你购货的专用发票品名开错了,采用无纸化申报的税局也看不到的”、“单证备案没做,你申报退税时又不给税局单证备案资料,税局又不知道”等等的言论,来“指导”出口企业对一些不合规的出口业务直接申请退税。
这个真的行得通吗?
1、购货发票品名或单位与报关单不一致
国税公告201312号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政策规定得明明白白: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视同自产的外购货物出口,其购货的专用发票显示的品名必须与报关单申报的一致、发票的单位必须与报关单所显示的单位之一一致才符合退税要求,否则不得退税。
有人会说了,我又不把发票提供给税局,税局咋会发现发票的品名或单位不符呢?嗯,因为税局有电子底账能看到企业认证的所有发票,你说税局会不会发现呢?
2、不做单证备案或虚假单证
国税公告201224: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单证保存期5年,视同出口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单证备案。
国税公告201312号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适用征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规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征税政策。
目前单证备案并没有要求要把单证归集起来,即各单证只需要存放公司即可,但是建议财务人员应该把需要备案的单证收集起来,按出口退税的申报顺序装订好存档。
不做单证备案行不行呢?税局能发现不?
税局在疑点处理、退税评估、日常检查时,可根据需要结合分类管理的要求,按照一定比例核查企业的备案单证。
3、没收汇
国税公告201330号规定,除视同出口货物(不包括进入特殊区域的业务)、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委托出口货物外,必须要在退税最晚截至期内收齐外汇,否则不得享受退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实行免税。(注:对于符合30号公告附件3所列的9类不能收汇情况的,可以提供税局认可的证明材料并在最晚收汇期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申报不能收汇原因,则视同已收汇)
又有人会说了(是的,这个是某位退税专家在某退税qq群里开导出口企业说的的),说我没收汇的业务税局咋知道呢?我又不是四类企业、又不是“黑五类”企业还必须申报收汇明细,我不申报收汇明细税局怎么能知道我收不收汇呢?
税局当然知道了。因为收汇后,收汇银行会把收汇信息申报给外汇局,外汇局会把该收汇明细传输给税局。税局系统里是看到的出口企业的收汇明细的。另外,税局会对退税分类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定期抽取申报退税不低于20%的收汇凭证进行抽查。
另外,税局还会对出口企业进行定期抽查:
1.税局除了会针对预警风险企业进行评估外,还会选取退税分类为一、二、三类的出口企业进行退税评估。
2.每年定期对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留存企业备查的原始凭证进行抽查。
所以说,现在虽然在试点无纸化退税申报,试点企业虽然不需要向税局递交退税资料了,但是并不代表税局对退税业务就弱化了管理,并不代表税局看不到退税单据信息了,也不代表出口退税政策对这些单据的合规要求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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