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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看懂上海自贸区FT账户体系细则(附细则全文)
来源:
时间:2014-05-23 13:49

摘要:

       5月22日,央行上海总部正式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审慎管理细则(试行)》,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正式落地。
   
    那么,到底什么是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有了这个账户又能做什么?谁可以申请?自贸区邮报结合央行表态,以及对多位业内人士的访问,给你最权威最简洁的答案。看完这些只需5分钟。

    1、什么是自贸区账户体系?好处是什么?

    自贸区账户体系是人民银行支持自贸区发展30条意见中的关键内容,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自由贸易账户内本外币资金按统一规则管理。简单理解,对境内企业来说,拥有自由账户基本就是拥有了一个可以和境外资金自由汇兑的账户。而对境外企业来说,则意味着它们可以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获得相关金融服务。可以说,
    自由贸易账户有着中国金融开放“试验田”的重大意义。

    这个自贸区自由账户可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等等,比如帮企业跨境投资做结算;而未来还可以办理资本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比如,为境外资金投资境内或境内资金投资境外股市做结算服务。

    这个自由账户最明显的一点是,方便是实实在在可以看见的。比如,以参与国际竞标为例,依托自由账户提供的便捷服务,企业只需发出一个支付指令,银行即可依据账户协议自动为其以人民币或兑换成所需要的货币实现对外支付,而无需在不同规则下管理多类账户、签发多个指令。区内主体的资金使用效率和快捷程度可以大幅提高。

    最后说一点专业名词,要用上这个自贸区自由账户,需要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分账核算业务”,即通过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和境内业务做一风险隔离后,为相关方面提供自由贸易账户及相关服务。

    2、具体说说,企业或个人有了自由账户后可以做什么?

    如前所说,有了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后好处很多,譬如便利性等等。结合央行公布的两个细则,眼下可以用上自由账户的业务包括:

    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

    区内主体以及设立分账核算单元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开立自由贸易账户,按规定开展人民银行支持自贸区发展30条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汇兑创新及相关业务。这些业务包括:

    ◆ 上海自贸区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 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

    ◆ 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

    ◆ 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 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

    ◆ 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 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区内机构)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

    ◆ 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等等。

    ◆ 同一非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其开立的境内其他银行计算账户之间,可办理以下业务项下的人民币资金划转:(一)经常项下业务;(二)偿还自身名下且存续期超过6个月(不含)的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偿还贷款资金必须直接划入开立在贷款银行的同名账户;(三)新建投资、并购投资、增资等实业投资;(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规定的其他跨境交易。

    这里面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自由贸易账户不办理现金业务。

    3、哪些企业或个人可以申请自贸区自由账户?

    上海自贸区区内主体和境外机构可以申请自由贸易账户。
区内主体包括区内机构、区内个人以及区内境外个人。其中:

    ◆ 区内机构是指:1,在试验区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2,境外机构驻试验区内机构。

    ◆ 区内个人是指:在试验区内工作,并由其区内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

    ◆ 区内境外个人是指:持有境外身份证件、在试验区内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中国境内就业许可证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自然人。

    ◆ 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和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账户合称为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4、哪些机构可以提供自贸区账户服务?

    上海地区辖内的金融机构都可以。而且值得关注的是,这里的金融机构可不仅仅是指银行,还包括券商(可以想见,这个将来可是和跨境投资股市都有关系的哦)、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当然,在正式提供服务前还需要很多准备工作,比如央行系统验收什么的,这个在下一个问题会有详解。

    5、什么时候可以用上自贸区自由账户?

    央行发布的两个细则等于是确定了规则,“搭好了舞台”,但这出戏要正式上演还需要一些准备。

    首先就是银行分账核算系统的验收。从银行体系来说,新的自贸区自由账户必须和现有的账户系统有所隔离,因此显而易见有很多系统建设工作要做,譬如监测数据系统等等,这些都在建设中。

    之前曾有新闻报道说央行前阵子对系统进行了联网调试,这就是对数据报送系统进行调试,但是随着细则出来,结合细则中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相关专业人士具体可看文末附上的全文,其中有一些对金融机构提出的诸如“标识分设”等具体而专业的要求),系统上很多东西都还要进一步调整,然后等待央行的最终验收。

    第二,其实央行除了验收这个系统,还要验收一些银行的风控制度。因为金融体系开放过后风控体系将是至关重要的,这个其实也是接下来银行需要花大精力准备的。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细节问题。譬如,也不是前面第二个问题列了很多业务,但是许多业务不仅仅需要央行这个细则,还需要证监会等其他部门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批才能做。

    总体而言,要用上自贸区自由账户还需要一点时间做一个准备,此外,能够用上的业务也会是循序渐进,而不是一下子就都能用上的。

    6、怎么申请和使用自贸区自由账户服务?

    这个还要看银行具体的操作细则,比如前面提到“在试验区内工作,并由其区内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那么届时肯定就需要社保证明啥的。

    下面送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审慎管理细则(试行)》,总计32页,考验你耐心的时候到了。

    加 急
 

    银总部发〔2014〕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发文之日起,上海市金融机构可按上述两细则要求,启动试验区分账核算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并按照审慎合格标准开展自评估和专业评估。经专业评估合格后,可向我总部提出系统接入的书面申请。

    二、系统经测试验收合格后,可提供自由贸易账户相关金融服务。

    三、试验区开展《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汇兑业务中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业务的,我总部将根据“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支持各有关部门分别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予以推进。

    四、分账核算业务所涉数据统计,由我总部另行制定操作规程。

    五、根据“先本币、后外币”的原则推进自由贸易账户业务。从本币起步,条件成熟时扩展到外币。上述细则发布六个月后,由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对分账核算业务情况进行评估,择机启动外币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014年5月21日

附件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同)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完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机制。

    第二条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依据《意见》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并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区内主体提供《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等相关业务,以及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为境外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

    第三条区内主体包括区内机构、区内个人以及区内境外个人。

    区内机构是指:1.在试验区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2.境外机构驻试验区内机构。

    区内个人是指在试验区内工作,并由其区内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

    区内境外个人是指持有境外身份证件、在试验区内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中国境内就业许可证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自然人。

    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和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为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在其市一级机构内部建立的自由贸易专用账务核算体系-——(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实现与金融机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自由贸易账户是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在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风险审慎管理需要,在自由贸易账户中对特定高风险业务采用子账户方式的专户管理模式实现相应的管理目标。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按宏观审慎原则实施管理;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根据有限渗透加严格管理的原则按跨境业务实施管理。

    上海市金融机构应按“了解业务、了解客户以及尽职调查”的展业三原则(以下简称展业三原则)要求对账户资金流动进行相应的审核。
 
    第二章 分账核算管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试验区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指导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展分账核算业务。

    第八条上海市金融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建立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和分账核算管理机制。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以上海市级机构为单位,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网络系统,并按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组织对金融机构系统接入的验收。
第十条同一金融机构的上海市(包括试验区)各经营网点为区内主体以及境外机构办理的分账核算业务,应纳入其市级机构对应的分账核算单元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业务混同。

    第十一条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标识分设、分账核算、独立出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的要求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

    (一)标识分设。金融机构应在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中为区内主体及境外机构开立自由贸易账户。所有自由贸易账户的账号必须加相应的前缀同步标识。

    (二)分账核算。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的核算科目体系,确保分账核算业务及资金与其它业务及资金分开核算。金融机构在为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本外币资金的出账、清算、兑换、入账等业务时,应确保账户前缀标识在业务流程中全程体现。

    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自身的各项金融及资金业务也必须纳入分账核算管理。

    (三)独立出表。金融机构应对分账核算业务编制独立的损益表、资金来源运用表以及业务状况表等报表,并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各类报表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四)专项报告。金融机构应对分账核算业务发展规划、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以及重大事项等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专项报告。

    (五)自求平衡。金融机构应按自求平衡原则对分账核算业务进行管理,并建立资金、敞口、杠杆率、流动性和风险控制等市场化运作管理的内部业务管理流程,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因向自由贸易账户提供兑换服务而产生的本外币头寸应在区内或境外进行平盘。

    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吸收的自由贸易账户外币资金余额,除因清算需要必须存放境内金融机构的,不得存放境内金融机构。如因清算需要存放境内金融机构的,纳入该清算账户开户金融机构的外债管理。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以通过内部联行往来的方式在其境内法人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专用账户,用于系统内及跨系统清算。该账户的日常管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FTU清算账户日末余额≤该日清算收支净收额的10%*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二)FTU清算账户月内日终累计净额≤10亿元人民币;

    (三)FTU清算账户按月的日余额累计≤0。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并可根据资金流动及风险审慎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自由贸易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
区内主体以及设立分账核算单元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开立自由贸易账户,按规定开展《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汇兑创新及相关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调整账户使用条件。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可以在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中为本细则第三条所列的机构开立相应的自由贸易账户。

    (一)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适用对象为区内机构和在试验区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账号前缀标识为“FTE”。

    (二)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适用对象为境外机构,只能开立在区内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FTN”。

    (三)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适用对象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和境外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FTU”。

    除本细则规定外,上述账户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可以在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中为本细则第三条所列的个人开立相应的自由贸易账户。

    (一)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账号前缀标识为“FTI”。

    (二)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只能开立在区内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FTF”。

    除本细则规定外,上述账户参照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可凭收付款指令办理各类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收付款指令要素应满足相关信息报送要求。

    第十八条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机构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划转(含同名账户)应以人民币进行,并视同跨境业务管理,金融机构应按展业三原则要求进行相应的真实性审核。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在为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办理境内付款业务时,应当在汇款附言中分别注明“区内机构FT账户划出”、“境外机构FT账户划出”、“区内个人FT账户划出”和“区内境外个人FT账户划出”,收款的金融机构对业务进行审核后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同一非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其开立的境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可办理以下业务项下的人民币资金划转:

    (一)经常项下业务。

    (二)偿还自身名下且存续期超过6个月(不含)的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偿还贷款资金必须直接划入开立在贷款银行的同名账户。

    (三)新建投资、并购投资、增资等实业投资。

    (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规定的其他跨境交易。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对上述境内账户间的资金划转进行相应的业务真实性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对上述资金划转业务进行抽查,并可根据需要对上述资金划转的条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可使用电子商业汇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由贸易账户签发和转让的电子商业汇票进行相应的审核。

    机构自由贸易账户纸质票据及其使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或同城综合支付系统办理自由贸易账户跨行人民币资金收付,并确保账号前缀标识全程体现。涉及外汇管理的,参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已实现可兑换的业务(含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相关业务),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对《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创新业务,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兑换;涉及特定高风险业务的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相关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兑换。

    第二十四条自由贸易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暂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自由贸易账户不得办理现金业务。

    第二十六条区内个人和区内境外个人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意见》第三部分规定的投融资汇兑及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资金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等机构在获准向试验区内及境外提供各类跨境金融交易及清算结算服务后,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规定报送自由贸易账户信息;自由贸易账户发生的国际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进行申报;自由贸易账户信息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要求报送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应认真执行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必要的审核职责。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对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或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暂停或取消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并对其上海地区市级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的需要,对金融机构开展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试验区开展《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汇兑便利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试验区开展《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汇兑便利业务中涉及到其它相关部门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支持各有关部门分别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予以推进。

    第三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上海市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是指上海市各金融机构依据《意见》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开展的自由贸易账户及投融资汇兑相关等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同)根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对上海市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试验区分账核算管理的审慎合格标准

    第四条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建立内部账务核算体系——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以下简称分账核算单元),专门用于核算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以及投融资汇兑相关等业务。

    第五条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按“标识分设、分账核算、独立出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的原则,建立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根据境内法人机构授权,建立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财资管理和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财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为自由贸易账户提供自由兑换后本外币头寸的平盘、风险对冲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产质量管理、资金来源管理、期限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根据“了解你的业务、了解你的客户以及尽职调查”展业三原则,建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相关业务的展业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各个营业网点的相关岗位,确保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

    第八条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对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各项业务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确保风险识别机制的落实,切实防范操作性风险。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以上海市级机构为单位,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相关系统,并按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报送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 业务审慎合格评估及验收

    第十条上海市金融机构在完成内部各项准备工作后,应按本细则第二章的审慎合格标准进行自评估,并形成自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上海市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分账核算管理以及相关制度的建设情况、系统准备情况以及自评估报告等,自愿参加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定期组织的专业评估,并申请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相关系统。

    专业评估将主要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见附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金融机构内部授权管理情况;

    (二)金融机构分账核算科目设置、账务处理等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的财资管理及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

    (四)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中各项业务的处理流程;

    (五)金融机构展业三原则的落实措施;

    (六)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的落实措施;

    (七)金融机构内部应急预案措施(包括流动性、突发事件等);

    (八)金融机构相关系统准备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审慎合格评估的情况,决定是否约谈相关业务的责任人以做进一步的深化评估。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年度组织对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的持续性评估。评估结论可用于对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金融机构准备情况对系统接入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采取现场加非现场同步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符合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体系,为试验区实体经济与金融稳健运行提供稳定的货币金融环境。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办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投融资汇兑等业务以及相关的资金流动进行非现场监测和持续性动态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工作机制,根据《意见》制定相应的业务实施细则,通过系统采集业务数据,结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等采集的相关信息,建立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运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工具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判断和管理的需要,灵活运用固定工具和可变工具以减少资本流动中的系统性风险。固定工具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并嵌入在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常态运行中的参数型调节工具。可变工具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针对资本流动的方向和规模实施的逆转性调节工具。

    第十九条上海市金融机构应在内部建立对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响应机制,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做出及时响应。
 
    第五章 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的分账核算单元因人民币清算和结算需要,可以在其上级机构内开立人民币清算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存放应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与境内其他业务之间的渗透设置参数进行管理,并可根据资金流动以及触发指标的运行情况对相关参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出现流动性不足时,应通过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间的区内市场或境外市场自行解决。必要时,其境内法人机构应提供流动性支持,并于当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按规定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产生的外币流动性管理需求,以及为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本外币兑换而产生的币种敞口,应通过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间的区内市场或境外市场进行平盘,不得纳入其境内法人机构的结售汇头寸进行综合管理,也不得通过其境内法人机构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办理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应纳入其境内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统一管理,统一计提风险准备。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产生的各类风险对冲管理需求,可通过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对外负债应纳入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管理。
 
    第六章 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预警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规定报送自由贸易账户信息;自由贸易账户发生的国际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进行申报;自由贸易账户信息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要求报送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建立相关的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并根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要求,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等对金融机构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开展非现场监测。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于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可疑问题向金融机构发出查疑通知。金融机构应及时核查并回复。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日常监测,建立异常资金流动预警机制,并向金融机构发出异常流动预警信号。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非现场监测情况及风险等级大小向金融机构发出相应的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分为I级(轻度风险)、II级(中度风险)以及III级(重度风险)。金融机构应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章 对资金异常流动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对分账核算业务及自由贸易账户的异常资金流动实施干预,包括调整固定工具类的参数和可变工具类的逆转性调节工具等。

    (一)当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延长账户资金存放期的措施,调节资金流动频率。

    (二)当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采取征收特别存款准备金的措施,以调节资金流向和流量。

    (三)当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采取征收零息存款准备金的措施,以调节资金流向和流量。

    (四)当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对金融机构的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采取临时资本管制措施,以调节资金流动。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资金异常流动的情况,单独或组合采用上述各项措施,以达到调节资金流量及流向的目标。
 
    第八章 持续性评估与监测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对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和持续性评估。持续性评估可采用现场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的需要,对金融机构开展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将依据持续性评估结果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正向激励包括:一是优先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供的咨询服务;二是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在试验区推出的投融资汇兑便利创新业务;三是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在试验区推出的其他金融创新业务。

    反向约束包括:一是发出整改通知并约见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二是向其上级机构及监管机构发出风险警示;三是强制性退出部分或全部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开展宏观审慎管理及风险防范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对其上海市一级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上海市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

    风险审慎合格评估工作机制
(试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为有序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金融改革,建立健全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合格评估机制,促进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跨境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建立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合格评估工作机制。

    一、评估工作机制的宗旨

    评估工作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客观原则,对上海市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风险审慎合格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和持续性评估,并就评估结论提出行政建议,推动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健康发展。

    二、评估工作机制的职能

    (一)对上海市金融机构自愿提交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合格评估申请组织开展专项评估;专项评估结论和建议将作为上海市金融机构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系统的参考依据。

    (二)按年度对上海市金融机构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开展持续性评估;持续性评估结论和建议将作为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相应金融监管机构对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措施的参考依据。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三、评估工作机制的构成

    (一)评估工作机制委员会

    评估工作机制委员会构成:委员会秘书长由上海总部领导兼任。根据评估对象所属金融行业不同,由不同专家委员组成银行业评估委员会、证券业评估委员会和保险业评估委员会等专业评估委员会开展评估工作。委员包括来自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相关部门、金融行业监管机构的相关人员以及金融专家等。

    评估工作机制委员会委员条件:(1)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2)具有经济、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3)金融专家同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且为非国家公务人员,不在上海市金融机构兼职。

    (二)评估工作机制秘书处
   
    秘书处为评估工作机制的常设机构,设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跨境人民币业务部。秘书处负责认定委员的资格;受理金融机构提出的评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预评估以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向专委会提交评估材料;评估会议的准备、组织、联络和文秘工作;以及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评估工作机制的工作程序

    (一)评估工作机制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全体会议或专业评估委员会会议,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合格评估申请进行评估。

    (二)评估工作机制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评估资料概要送交参加会议的专业评估委员会委员。为保护各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会议资料仅限委员评估使用,不得复印外传。

    (三)出席专业评估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7人,人员构成应当为单数,同一委员可以兼任不同专业委员会成员。

    (四)专业评估委员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处主任主持。

    (五)专业评估委员会委员应根据评估表逐项独立评估并签字以示负责。

    (六)专业评估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评估意见。委员提出的政策建议,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提交相关监管机构的建议书。

    非金融专家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

    五、评估内容

    (一)对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合格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金融机构内部授权管理情况;

    2、金融机构分账核算科目设置、账务处理等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3、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的财资管理及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

    4、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中各项业务的处理流程;

    5、金融机构展业三原则的落实措施;

    6、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的落实措施;

    7、金融机构内部应急预案措施(包括流动性、突发性事件等);

    8、金融机构相关系统准备情况;

    9、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决定的其他情况。

    在评估过程中,应重点评估金融机构对上述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的情况。必要时,可召请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现场问询。

    (二)对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合格的持续性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年度报告、专项报告;

    2、中国人民上海总部对各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非现场监测等情况;

    3、金融机构执行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相关政策法规情况;

    4、其他相关情况。
 
    附件2-2:
 
    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

    审慎合格评分标准(试行)

    一、金融机构内部授权管理情况(10%)

    有完善的、逐层的并到各个岗位的内部授权管理制度,各级授权和被授权人员熟知授权内容和相应职责,并能得到严格执行:80-100分。
有较为完善的、逐层的内部授权管理制度,各级授权和被授权人员熟悉授权内容,并能得到执行:60-79分。

    未建立内部授权管理制度,或建立了内部授权但被授权人员不熟悉或不了解授权内容,执行中无法落实的:0分。

    二、金融机构分账核算科目设置、账务处理等财务会计核算制度(10%)

    建立完备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制度,分账核算科目设置、账务处理全面实现“标识分设、分账核算、独立出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原则;业务核算系统能够支持并识别相关标识,业务人员熟知核算处理要素:80-100分。

    建立较为完备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制度,分账核算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较能体现“标识分设、分账核算、独立出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原则;业务核算系统基本支持并识别相关标识,业务人员了解核算处理要素:60-79分。

    分账核算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无法实现“标识分设、分账核算、独立出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原则;或者建立了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制度但流于形式;业务核算系统无法支持并识别相关标识,业务人员不熟悉核算处理要素:0分。

    三、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的财资管理及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10%)

    建立稳健的财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和各类跨境资金风险,境内法人机构流动性支持充分,并建立了对人民银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正响应机制(包括信息接收、传递、决策和行动等方面):80-100分。

    建立较为稳健的财资管理制度和较为完善的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能够对流动性风险和各类跨境资金风险起到防范作用,境内法人机构流动性支持较好,并建立了对人民银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正响应机制(包括信息接收、传递、决策和行动等方面):60-79分。

    未建立财资管理制度和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对流动性风险和各类跨境资金风险起到防范作用;没有建立对人民银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正响应机制(包括信息接收、传递、决策和行动等方面)或者响应机制不到位:0分。

    四、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中各项业务的处理流程(10%)

    对各类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均建立完备的处理流程,可保证各类业务有序、高效开展;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处理流程落实到各个营业网点的相关岗位,岗位人员熟知流程并能确保流程执行到位:80-100分。

    对各类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建立较为完备的处理流程,并落实到各个营业网点的相关岗位,岗位人员熟悉流程并执行流程:60-79分。

    未建立试验区分账核算中各项业务的处理流程,或虽然建立了处理流程,但各岗位人员不熟悉流程或不执行流程:0分。

    五、金融机构展业三原则的落实措施(10%)

    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三原则,建立稳健的展业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各个营业网点的相关岗位,有适当的技术和制度措施支持岗位工作人员实施“展业三原则”,确保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并通过了“三反”评估:80-100分。

    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三原则,建立较为稳健的展业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各个营业网点的相关岗位,并通过了“三反”评估:60-79分。

    未建立较为稳健的展业管理制度,或虽建立了展业管理制度但没有具体落实到各个营业网点的相关岗位:0分。

    六、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的落实措施(10%)

    对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各项业务建立了稳健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风险识别机制的落实;业务岗位明确操作风险的要点并能切实防范操作性风险:80-100分。

    对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各项业务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风险识别机制的落实;业务岗位基本了解操作风险的要点并能防范操作性风险:60-79分。
未对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各项业务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或虽有制度但业务岗位不了解或无法执行风险识别机制:0分。

    七、金融机构内部应急预案措施(20%)

    已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提出详尽的应对措施(包括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即时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已落实到相应责任人并能严格执行:80-100分。

    已建立较为完备的应急预案;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提出较为详尽的应对措施(包括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及时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已落实到相应责任人,责任人知晓职责并能执行:60-79分。

    未建立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考虑不周,应对措施无操作性或虽有预案但未落实到人:0分。

    八、金融机构相关系统准备情况(20%)
   
    具有支持一点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网络系统,支持各类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快速、高效运行;通过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联调测试,并可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80-100分。

    具有支持一点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网络系统,支持各类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系统通过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联调测试,并可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60-79分。

    系统无法支持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没有通过联调测试,无法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0分。

    附表:

 

    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审慎合格评估评分表

    (试行)


指标

自评估得分

审核得分

(审核部门填写)

评估得分

(专业评估小组填写)

一、金融机构内部授权管理情况(10%




二、金融机构分账核算科目设置、账务处理等财务会计核算制度(10%




三、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的财资管理及跨境风险管理制度(10%




四、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中各项业务的处理流程(10%




五、金融机构展业三原则的落实情况(10%




六、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的落实措施(10%




七、金融机构内部应急预案措施(20%




八、金融机构相关系统准备情况(20%




总计(加权平均得分)




签章


(审核部门)

负责人签名:

(专业评估小组)

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

   

   

   

 

来源:自贸区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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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