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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报销税务处理,六问六答!
来源:铂略财务培训
时间:2018-08-20 14:16

摘要: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问题 1
       公司在酒店办理了预付费充值卡,充值时开具了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公司已经凭发票做其他应收款,但在实际入住酒店时,酒店以充值时已经提供过发票为由,不再提供住宿发票。请问这种情况应以何种票据做为费用报销凭证?实际发生住宿费用时,是否可以进行进项折扣?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公司在酒店办理了预付费充值卡,充值时开具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时,酒店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当然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由于不征税普通发票的品名只有预付卡充值字样,而预付卡并非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应当向酒店索取消费明细清单,辅之以不征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 2
       非本单位员工是否可以报销为本单位服务产生的差旅费?A和B公司为同一总公司下的分公司,A公司人员经常出差到B公司为B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辅导,由于A公司出差人员并不属于B公司的员工,请问是否双方公司可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所有A公司出差人员(人员名单不固定,每月可能会派不同的人去)到B公司产生的差旅费用可以开具B公司名头的发票进行报销?
       铂略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如果A分公司与B分公司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则A公司与B公司的技术支持与辅导属于内部往来,不需要开具发票,同样A公司人员发生的差旅费用取得的发票由A公司办理勾选或认证后由总公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A分公司与B分公司没有实行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由于A和B均为总机构的分公司,相互之间的往来属于内部往来,但由于分别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手续,因此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由A分公司向B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而A分公司发生的差旅费属于A公司提供服务的购进项目,应开具抬头为A分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记账凭证及增值税抵扣凭证。
       问题 3
       为职工发放的午餐补助,可不可以不记入职工薪酬-工资,计入职工福利费?职工的药费可不可以报销,并在税前扣除呢?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一般来讲,作为“午餐补助”,通常相对固定,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替职工报销药费要视是否符合上述福利费范畴中的“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如果不是,是否符合职工困难补助、救济费等条件,以支付现金补贴的方式作为职工福利费按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 4
       (1)公司的股东,但未在公司任职或领薪,其为公司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公司报销?
       (2)非公司员工为公司业务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公司报销?或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在公司报销?
       (3)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未在公司发薪,是否可以在公司报销为公司发生的费用?
       (4)公司邀请外部老师来公司讲课,发生老师的交通住宿等费用,是否可以在公司报销?
       铂略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的股东但未在公司任职或领薪,只是收取股息红利,则公司不能列支相关费用。其为公司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为公司提供的劳务应以发票进行结算。
       (2)同理,非公司员工为公司业务发生的费用也应视为该员工为企业提供了劳务,应以发票进行结算报销,不得直接在公司列支费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要判定是否在公司任职受雇,如果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因工作而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可以报销,否则不得直接报销。
       (4)同理,公司邀请外部老师来公司讲课,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属于外部老师提供讲课的成本,不应在公司报销,应按教师提供讲课劳务进行结算并开具发票在公司列支。
       问题 5
       对于私车公用的车哪些费用可以报销?
       铂略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私车公用应签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但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问题 6
       高速通行费纸制发票对于不抵扣单位,还是合法报销凭证吗?还是意味着高速通行费纸制发票将取消。
       铂略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暂未取得该电子普通发票,在过渡期间内依然允许按照通行费发票注明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是在过渡期后必须取得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通行费字样)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不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而言,仍可持纸质通行费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作为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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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