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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中的“一项销售行为” 如何把握?
来源:蓝敏
时间:2018-09-25 13:46

摘要: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情况下,商贸公司就该全额按销售货物纳税,税率16%。

       一家商贸公司,销售外购的商品,带安装,因为安装费约占30%,会计想对安装费单独简易计税,所以问:
       “蓝老师,商贸企业能否适用2018年42号公告第六条,关于安装费可以简易计税的规定?”
       众所周知,她所谓的42号公告第六条,头一句是这样的: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OK,就引用到这里,不用再往下了,因为这就说明,他们销售外购商品,不适用这个规定
       所以,就当没有这个东西,不要指望它了。
       那么,她们的安装能不能简易计税呢?
       先还不能问:能不能简易计税,先得问:能不能安装单独按建筑业计税。
       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情况下,商贸公司就该全额按销售货物纳税,税率16%。
       所以,要想把安装与销售分离,只能否定“一项销售行为”才行,否则安装不能分出来。
       什么是一项销售行为呢?
       一项销售行为,就是一项销售行为。这个问题很简单,税务上的事,越简单越不好办。
       要想把这个业务拆成两个销售行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成立一个分公司,分公司销售货物,总公司进行安装,这样就行了。
       因为此时业务是由两个增值税纳税主体实施的,所以在增值税上就肯定无法理解为“一项销售行为”,自然就可以分别纳税了。
       分别纳税后,再适用“甲供设备下的安装”,那么其中的安装服务,自然也就可以简易计税了。
       这样处理,一点风险没有。

       但是,如果销售已经发生了,或者有其它原因,导致不能设立分公司来处理,就由总公司一家人完成这个销售带安装的业务,又怎么办呢?
       这就是“筹划”。所以,筹划不一定很高大上,动辄节税5千万,把税务人员当稻草人伺候,那是忽悠你的骗子。
       筹划是一种思想,随处都是筹划。通过“筹划”,把一项销售行为,变成两项销售行为。
       最粗暴的办法,就是签两份合同,一份销售,一份安装,分别确定对应的金额。这样,就变成两项销售行为了。
       两个合同就能证明是两项销售行为?不,企业实际上不需要证明这些。
       反而是未来税务稽查人员,如果想搞你们公司的话,他的任务就是:就算两个合同,也能证明是一项销售行为。谁主张,谁举证。
       他们可以从业务实际上去分析,发现实际上这依然是一项销售行为——销售货物带安装,只不过合同分开签了而已。那么,依然是一项销售行为,必须全额按销售计税,税率16%!
       这自然就会产生纳税错误的风险了。
       所以,合同必须要签好!
       这类筹划标准就是,形式要做得像真的一样。
       两项销售行为与一项销售行为的区别,就是两个业务间相互独立、没有关系,所以,合同必须要对两个业务间的关系进行约定:约定为“没有关系”。
       这实际上是筹划的一个技巧:对权力、义务、责任的合同约定。
       比如,通过销售合同与安装合同的相关条款,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不影响安装的合同履行;安装的质量问题,不影响销售商品合同的履行。
       这个意思就是:比如业务做完后,商品有质量问题要退货退款,退货也只能退销售款,不能因此导致安装也直接退款。这样,这个业务就真的变成了两项销售行为。
       虽然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多种多样,要与业务实际相结合,但思想是统一的。
       未来,稽查主张这是“一项销售行为”时,企业才能用合同进行反击:
       “请看清楚约定,如果某个业务违约,并不影响另一个违约,怎么能够认为是一项销售行为呢?法律后果都不一样,两业务完全是独立的。”
       稽查的目的是证明“一项销售行为”,所以,你能举出一个反例,它的认定就被推翻了——用我们处理稽查争议时的行话表述,就是: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错误,所以稽查结论应撤销。
       当然,如果稽查查出你签的是阴阳合同,并且把阴的合同搞到手了,上面条款得出的结论是,销售商品带安装是一个整体,哪一点出问题都导致整个业务违约,那么,也就可以反击你了。
       这就稽查中的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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