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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等险种被赋予其税前扣除资格
来源:二哥税税念
时间:2018-11-12 09:5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作为企业为保护自身财产支付的保险费,“雇主责任险”显然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雇主责任险,以用人单位依法对雇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转嫁用人单位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风险。
       “雇主责任险”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可承保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因工作关系遭受意外或者患职业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雇主责任险”的定义,可明确获知其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用人单位”,承包的是用人单位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财产,是标准的财险险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为企业为保护自身财产支付的保险费,“雇主责任险”显然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然而,“雇主责任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直存在争议,包括税务总局、原河北国税等在内的很多官方答复都是不允许扣除。
       1、其中原河北省国税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九条明确: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不允许税前扣除。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这显然是过分解读了《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为只要是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就不得税前扣除。
       2、“雇主责任险”虽然是依附于投资者或者职工这个载体,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不属是个人,而是“用人单位”。因此将其认定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是极其错误的。
       为了更清晰认识“雇主责任险”,我们可以学习一下与之有点相似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投保人是一个投保前就已存在的单位,如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被保险人是单位的人员,如企业的员工等。承包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的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两大区别:
       (1)“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是“用人企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是“企业员工”;
       (2)“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其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因工作关系受到的意外、或者职业病伤害等,必须与工作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包的是员工在投保期内受到的意外伤害,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
       所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才属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属于寿险险种,不得税前扣除;而“雇主责任险”属于企业为运营安全支付的财产保险费,应允许税前扣除。
       长期以来,因为税总和某些地区税务机关的错误认识,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不得税前扣除,为企业造成了不少的损失。
       3、好在,税总终于正确认识了“雇主责任险”的本质,正式允许其税前扣除啦!

       自此,“雇主责任险”税前扣除再无争议,感谢组织!
       4、递延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发布前,由于税务机关认定“雇主责任险”属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因此规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随着52号公告对“雇主责任险”这一财险性质的认定,纳税人取得的“雇主责任险”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也就理所当然!

       同时提醒各纳税人,在购买相关险种时,一定要正确选择合适险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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