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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十问十答!
来源:铂略财税
时间:2019-07-01 09:14

摘要:我公司是汽车贸易公司,为消费者免费提供非三包范围内的维修服务,购进的维修服务要视同销售,那么会计上和税务上应如何处理?是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单独做一笔销项税额呀?

问题 1

我公司是汽车贸易公司,为消费者免费提供非三包范围内的维修服务,购进的维修服务要视同销售,那么会计上和税务上应如何处理?是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单独做一笔销项税额呀?

 

铂略答

这其实就是一收一支,毫无特别之处。

提供劳务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买劳务

借:其他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取得专用发票,依法可以抵扣,且已认证通过)

  贷:银行存款

 

问题 2

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工餐,所购进的原材料进项税额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依据什么文件规定?

 

铂略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为员工提供的职工餐,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所购进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 3

会议费开的增值税发票可以进项税额抵扣吗?

 

铂略答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会议费没有列入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列举项目,所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议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问题 4

请问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当时购入时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票,已抵扣进项税,现在报废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铂略答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果提足折旧、正常报废,而非上述情形,则不必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 5

请问已过保质期商品全额损失处理时,是否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铂略答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若非上述原因所致,比如市场原因、产品滞销导致积压、报废,则非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之法定事由,自可依法抵扣之。“

 

《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亦可佐证上述观点。

 

问题 6

单位承包经营上交的承包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可以进项税额抵扣?承包费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依据的税收文号、文件名称?

 

铂略答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 7

根据2019年第39号文,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问我公司正在施工的办公楼,在建工程项目的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在本次结转抵扣中是否可以全额结转抵扣?有人提出在建工程项目中有员工宿舍楼和食堂,因此该部分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做进项税转出,而我公司的在建工程项目中,宿舍和办公楼无法单独核算也没有进行单独核算,请问该种情况下我们的进项税需要如何处理?

 

铂略答

固定资产只有专门用于集体福利的,其进项税额才不能抵扣,如果不是专门用于集体福利的,则全部可以抵扣。如果所建的食堂、职工宿舍是单独的,则购进的材料、建筑服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要转出,否则无须转出。建议贵司审查一下在建项目情况,再分别处理。

 

问题所提到的不动产,如果分别是独立的建筑物,无论是哪个角度来看,都必须单独核算,否则,后期的折旧、房产税计算及处置都会存在问题。在单独核算的基础上,购进的进项税额自然能够清晰的划分,不能抵扣的,按规定转出即可。如果本来就是一个独立的建筑,只是同时承担了办公楼、宿舍、食堂的职能,则不属于专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无须转出。

 

文件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问题 8

用政府补助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铂略答

进项税额抵扣,与资金来源性质无关。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虽然取得政府补助款项,企业可能不能付出对价;但与取得股东出资类似,既然此款已经取得,则已属于企业。

 

也许您与另一政策有所混淆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但这只是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已。

 

问题 9

展厅装修费做的长摊,差不多有一年时间了,现在要拆除,请问剩下的待摊直接进费用还是做资产损失损益,进项税额需要按摊余值转出吗?

 

铂略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此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账务处理建议您做资产损失处理。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处理。

 

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问题 10

售后回租租赁利息进项税可以抵扣吗?有无相关文号?

 

铂略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既然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相应利息当然不得抵扣。

 

 

声明:
本文档中所含数据乃一般性信息而非全面的说明。在做出任何可能影响自身的财务或业务决策或采取相关行动前,请咨询您的铂略专属咨询顾问或其他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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