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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的税务处理,十问十答!一起来看~
来源:铂略财税
时间:2019-09-16 10:22

摘要:我们是北京的企业,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在北京,但是在不同的区,汇算清缴时需要划分所得税缴款比例吗?企业拿到工会支出开的收据算合法凭证吗(自己手工开的收据)?能在所得税汇缴税前扣除吗?是否需要去开正规发票?

问题 1

我们是北京的企业,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在北京,但是在不同的区,汇算清缴时需要划分所得税缴款比例吗?

 

铂略答

您说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还是独立的子公司?独立的子公司一般都是能独立核算的,可以与总分司独立交税的,不需划分缴款比例。若是分支机构,在同一市不用划分所得税缴款比例,直接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问题 2

企业拿到工会支出开的收据算合法凭证吗(自己手工开的收据)?能在所得税汇缴税前扣除吗?是否需要去开正规发票?

 

铂略答

算合法凭证,不用另开发票,工会本身不能开具发票。所以您收到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即是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都可以凭该收据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 3

企业对于呆滞料、长期不使用的原材料型号过时申请报废比例大约15%,需要到税局备案吗?要纳税调增?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铂略答

呆滞料属于存货,存货如果是报废的话属于资产损失。资产损失我们知道分为两种,一种叫清单申报,就是自然损耗;还有一种叫专项申报,就不是自然损耗,所以比例为15%。我倒觉得你根据行业惯例就是15%,属于清单申报,只要做会计分录就可以了。如果说这个行业平均报废率为3%,那么你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分两块,一块是正常的报废资产损耗3%,另外是非正常的12%, 12%不仅要做会计处理,还要准备相关资料,说明你为什么报废这么多。

 

2018年开始无论是清单申报还专项申报,都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所属期汇算清缴一律填表,相应资料留存备查。从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上可以发现资产损失表以前上面叫清单申报,下面叫专项申报。但是新的申报表不再说清单申报,也不再说专项申报,而是按照资产种类,就填一张表,所以这个不要备案的。你把资料准备好,能够证明你损失15%属于正常,填表后就可以扣除。

 

问题 4

我们公司取得的财源建设扶持资金是不是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这部分计算在内吗?

 

铂略答

政府给你的扶持资金不是投资。你没有为政府干任何事情,所以也不是政府购买,不是政府投资,就是政府补助。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政府补助的要求,如果跟生产经营有关,那么贷其他收益,如果没有什么关系,则走营业外收入。无论是做其他收益,还是做营业收入,在所得税上都是要交税的。只不过会计科目上如果做营业外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如果做其他收益的话作为经营损益。所以会计上都是净利润,只不过性质不一样,所得税上都是收入。所以说这块你不需要做纳税调整,会计做利润,税法做所得,没有差异。

 

问题 5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生2017年年度的费用,是申请17年年度退所得税,还是计入2018年年度费用计算企业所得税?

 

铂略答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生2017年度的费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要看2018跟2017年税负是不是一致,如果一致的话,实际上就无所谓了,因为不影响所得税,税务机关估计不会找你。但是如果两年税率不一致,那你如实的就按照规定来。

 

问题 6

年末计提的年终奖在汇算期前未全部发放,应付工资有余额,是否调增?还有按工资计提并缴纳的养老等保险是否调增?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如上所述,年末计提的年终奖在汇算期前未全部发放,应当依法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实际发放之后,仍然可以对于所属期企业所得税进行追溯调整处理。

 

至于养老保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也说是说,上述社保费用依据的是政府主管部门标准,税法不作干涉;只要上述缴费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标准,即可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这方面是与工资总额有关的;工资总额不得计税认可,计算基数自然不能包含。

 

问题 7

公司2018.12月份工资假如6月份发(当年已计提),汇算表在5.31日前要更正申报并调增吗?汇算清缴已做完,实际发放后,应该怎么走流程?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如果截止汇算清缴期结束尚未支付,则此时不能税前扣除。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方面,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问题 8

我2018年入账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主要是费用类发票,而且没有发票,是收据),现在做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増吗?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如上所述,“费用类,没有发票,是收据”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调整哪个年度,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问题 9

按照我们实际的账务,我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是靠政府财政补助获得利润的,18年财政反还未到位,所以利润为负的,但这个月汇算清缴税务局强烈要求我们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只好调了年报和申报表,计提了营业外收入,那么我们如何在这个月做会计处理呢?

 

铂略答

一、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如果汇算清缴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则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问题 10

境外企业集团公司的主体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若没有办法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是否可以后续准备?

 

铂略答

指的是同期资料吧,同期资料不需要在汇算清缴前准备好,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即可,它的相应时间如下: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主体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在汇算清缴后都还有相应的准备时间。

 

 

声明:
本文档中所含数据乃一般性信息而非全面的说明。在做出任何可能影响自身的财务或业务决策或采取相关行动前,请咨询您的铂略专属咨询顾问或其他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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