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服务业加计抵扣10%的进项税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这部分钱还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道理同上,虽然政府给予资金(计入其他收益,相当于政府补助),但企业并未因此给政府提供上述销售行为,换句话说,若政府给钱并非购买上述各项,自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问题 2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产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超过30万元,是否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铂略答
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中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这里的其他个人是指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因此,非自然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自然人也算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产一次收取一年租金超过30万元应全额计税。
问题 3
股票分红和投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吗?
铂略答
一、增值税方面
(一)分红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分红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项。
(二)股票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附件3相关规定,企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但此处的股票指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既然“持有超过12个月”,则符合免税条件。
(二)股票转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相关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问题 4
我商场销售联营货物,例如100元商品,给顾客8折,顾客只需缴纳80元,商场收银系统时是现金80元,折扣20元,所以系统显示销售是100元,因为给供应商结算是按100元返款的,请问折扣20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铂略答
上述折扣不缴纳增值税,但是应当票面注明(反映)折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账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售价、折扣额可分两行(但须在“金额”同一列)开具,也可以直接将单价降低开具。
问题 5
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差旅费车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39号公告的雇员是否包括劳务派遣员工?
铂略答
39号公告并未直接提及“雇员”概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于4月4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中明确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中认为:“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个人认为,只要此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由“纳税人”购进(支付或者报销),确实用于公司增值税应税项目,则“旅客”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可以由用工单位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6
我公司为一家销售鲜活农产品的企业,根据财税[2011]37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但为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放弃了免税待遇。目前,我公司为另一家公司代销鲜活肉蛋产品,该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那么,我公司代销该公司鲜活肉蛋产品,是否可以单独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铂略答
不可以。销售代销货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现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二)销售代销货物。
问题 7
试验费免增值税吗?
铂略答
试验收入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若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依法免税。
比如“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具体情况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问题 8
单位购买的烟酒用于招待客户(普票),需要交增值税吗?
铂略答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综上所述,“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情形,“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属于不得抵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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