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在疫情期间经营游览场所对外收取的门票款是否适用8号公告的免增值税规定,账务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文化服务——提供游览场所”。也就是说,上述“收到门票款”属于“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其实,账务处理直接全额确认收入或者先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然后再转回,结果差不多,而且也各有依据。
一、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二、先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然后再转回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也有人认为“其他收益”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七)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2、给商超配送蔬菜粮油类的运输企业,是否享受8号公告第三条?民生保障物资都包括什么,有没有文件规定?
答: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中的二、生活物资定义: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这部分可以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3、我公司在2月份从境外采购了一批口罩,用于复工员工在办公区域或去用户现场使用,进关时按13%缴纳了增值税。请问该13%进项税可以抵扣吗?该如何会计记账?
答:参照《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2020年02月24日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16.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上述进口口罩如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可以正常抵扣进项,上述税额相应在该缴款书未通过稽核比对前计入“待认证进项税额”,之后稽核比对后允许转入进项税额。
4、卖医用口罩、酒精等的药店免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注:文件中“提供某某服务……免征增值税”,即针对“上述相关服务”,而非“企业”。当然,如果药店提供了上述“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则相关业务可以依法免税。如果只是“卖医用口罩、酒精等”,不在8号公告免税范围之内。不过,如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最新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对3月-5月的应税销售额享受免税(湖北)或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非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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