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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答疑】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8问8答
来源:铂略财税
时间:2020-05-06 10:32

摘要:请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实缴期限还没到,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问题 1

请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实缴期限还没到,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是什么?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上述文件已经明确,不得扣除前提之一乃是“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如上所述,既然期限未到,则上述利息可以依法扣除。

 

问题 2

有限责任公司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铂略答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有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取得”一语,乃是指合伙企业实现利润中所占份额;即:只要利润实现,无论是否分配,皆为合伙人(公司)“取得”,应当依法纳税。

 

北京国税相关答疑佐证此观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相关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所称“企业”;来源于合伙企业之所得则非税法中免税收入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而不能免税。

 

问题 3

我们公司向个人房东租赁房屋做办公室使用,现提前解约,需支付2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请问此违约金是否可税前扣除?需取得怎么样支付的凭证作为公司记账依据?

 

铂略答

一、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上所述,协议既然解除,则应税销售行为并未继续发生,所支付“违约金”乃是因为“应税销售行为不再继续发生”,则经营活动并未继续发生,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自然不用也不能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解约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问题 4

企业2019年11月和12月的费用类发票和差旅费发票,账务处理入到2020年1月账上了,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吗?

 

铂略答

是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 5

企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计提吗?是全额计提还是差额计提?同时,免企业所得税吗?有没有相关账务处理的文件?

 

铂略答

一、如果属于法定直接减免,可以直接按照减免后金额记账。比如减半,就按减半金额入账;如果全免,就不用计提了。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直接减免通常难以同时达成上述三个条件,也就不能减免税收再减免企业所得税了(通俗来讲,国家并未收这个钱,再让税前扣除,如果这样确实不太合理了。)

 

问题 6

我们是建筑的单位,之前我们有分包一项业务给个人,但是这个个人因为意外去世了,他现在无法给企业代开发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允许做扣除吗?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一、若个人具有资质或者此项业务勿须资质,则依上述原则,取得个人死亡证明、相关合同或者协议、非现金方式付款凭证(此三项必须)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二、若依法应有资质而无资质,属于违法活动,不能税前扣除。

 

三、若未取得上述三项资料,不能税前扣除。

 

问题 7

取得政府以实物资产补贴,例如投入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房屋等这个补贴缴纳企业所得税吗?股东豁免我的债务,这个是不是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铂略答

一、政府补贴,与形式无关,关键在于是否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股东豁免债务,可能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贷:实收资本(转为出资)

资本公积(出资处理,但是超出注册资本份额)

营业外收入

 

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需要缴纳印花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后一种情况,不需要缴纳印花税,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问题 8

我公司是合资企业,以人民币记账,每年3月召开董事会决定上年的分红。境外股东要求支付美元,因此我们以上年末的汇率折算成美元记账,之后每月调整汇兑损益。这部分汇兑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

 

也就是说,税前扣除范围限于经营活动;而利润分配环节不在税前扣除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因此,上述汇兑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声明:

本文档中所含数据乃一般性信息而非全面的说明。在做出任何可能影响自身的财务或业务决策或采取相关行动前,请咨询您的铂略专属咨询顾问或其他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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