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公司自己装的防盗门进固定资产吗?
铂略答
是的,应当确认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问题 2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支出如何区分?怎么确定是计入资产原值还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铂略答
更新改造和大修理支出,可能在会计核算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关键在于固定资产属于自有还是租入。若为自用,则应当并入固定资产原值;若为租入,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如果属于一般修理费用,则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即可。
主要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问题 3
在建工程预转固定资产时,部分发票未收到,第二年转固资产计提折旧,这个企业所得税还调增吗?
铂略答
可以先全部暂估入账,对于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后价值需要做调整的,参考如下:
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政策中的12个月是税法口径,对于一般企业对固定资产原值进行调整后,所得税是否需要补提折旧在所得税前调整,实务中争议很大,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
问题 4
我单位2019年进设备(电梯)走的是管理费用,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发现了,会计调成固定资产了,请问在计算2019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用调增吗?如果符合一次性购入固定资产进入成本,那每个月还用计提折旧吗?
铂略答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电梯构成房屋附属设施,不属于上述可以一次扣除的“设备、器具”。
二、既然构成房屋,则应随房屋分期计提折旧;而您公司全额计入管理费用,理应依法进行纳税调增。
问题 5
厂区围墙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如果可以,明细科目是什么?如果不能计入固定资产要计到哪儿比较好?
铂略答
经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围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围墙”,代码:1029004,计量单位“延长米”。
当然,若此“围墙”与房屋并不连接,另行确认“固定资产——构筑物——其他构筑物(代码:1039900)——围墙”也可。
问题 6
我公司今年亏200万元;我有大约300万元的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税法是否有规定,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是可以部分设备一次性扣除还是必须全部设备扣除?如果选择全部设备一次性扣除,超过弥补亏损数额,是否可以结转下年?
铂略答
一、可以区分单个设备选择是否一次扣除(前提符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及相关解读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上述文件提及“单位价值”、“自行选择”、“单个固定资产”等措辞,足以佐证上述观点。
二、一次扣除产生亏损,可以依法结转下年(当然不能超过法定弥补亏损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一次扣除乃是税法规定“各项扣除”之一,因此产生亏损可依法结转(规定期限内)弥补。
问题 7
对于固定资产损失申报,企业能提供的内部证据,税务局有没有具体的规定?企业需要留存哪些资料备查?企业内部使用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是不是必须提供的一份内部文件?
铂略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不必提报给主管税务机关。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至于上述“固定资产验收单”,则并非必须提供证据。
问题 8
购买土地建厂房,土地和厂房一起作为固定资产来处理,还是把厂房作为固定资产,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分开处理,分开处理对企业是不是更有利一些?
铂略答
需要区分具体情形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问题 9
我公司原有的厂房已入固定资产10年,2020年决定对这个厂房扩建,扩建时发生的勘探费及测绘费应如何入账?
铂略答
一、首先将厂房转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二、发生扩建必要支出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预付(应付)账款等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对于上述勘探费及测绘费,您公司应当自行判定是否属于“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一)若不符合,直接费用化即可(计入管理费用)。
(二)若符合,仍然作为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四、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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