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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答疑】个税的税务处理10问10答!
来源:铂略财税
时间:2020-08-24 11:52

摘要:是否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要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方式及期限是?疫情复工期间,员工不在食堂吃饭而是自己带饭,公司按每人的实际工作天数发放餐补,请问该餐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问题 1

是否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要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方式及期限是?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经营所得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问题 2

疫情复工期间,员工不在食堂吃饭而是自己带饭,公司按每人的实际工作天数发放餐补,请问该餐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铂略答

该餐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因此,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 3

疫情期间的社区和物业工作人员的防护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铂略答

关于疫情期间免税补助,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而定。

 

一、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防治”措辞,与下面“防控”措辞不同,主要针对直接接触病人的医护人员,因此这儿的“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包括中央财政规定的,也包括镇政府规定的标准。

 

二、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儿使用“防控”措辞,不同于上述“防治”,因此免税适用标准“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三、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可以按照10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儿也是针对“医务人员”,其标准按照相关补助、津贴、绩效制度执行。

 

如上所述,既然“社区和物业工作人员”,则应适用第二项,即“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 4

如果不牵扯到退个人所得税,可以不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吗?

 

铂略答

汇缴与否,并非单指“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比如取得收入时未预缴个人所得税、年收入超过12万元并且需要补税超过400元,也是需要汇缴并依法补税。

 

问题 5

公司自然人股东分红,是超出收购股权价款的部分才交个人所得税吗?

 

铂略答

并非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对于分红来讲,应当以分红全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 6

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有5个自然人股东)这个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红100万元,合伙企业将其中80万元,分配给了自然人股东,这项业务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铂略答

按“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给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如下:

 

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 7

实习生的工资是否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发放?按照5000每月的扣除额免税吗?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实习生取得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关键在于工作是否独立、是否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注:税法并未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任职或者受雇”判定标准)。

 

问题 8

单位有300万的利润,股东想分红,问这300万利润企业所得税和分红时个税都要缴纳吗?

 

铂略答

我们需要区分三个主体来讲:比如甲公司(非上市公司),实现了300万利润(假设与税法口径相同)。甲公司有两个股东:A公司、张三

 

一、甲公司利润实现之时,即产生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

 

二、A公司对于甲公司实现利润,无论核算方法如何,无论是否取得分红,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张三对于甲公司实现利润,应于取得分红(含账面分红,股东随时可提)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甲公司代扣代缴。

 

问题 9

夏天的高温费也应计入工资总额,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铂略答

一、人人有份的防暑降温费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若对于特定人员发放,可以视为劳动保护支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相关行业规定,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单位才应该发生防暑降温支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才能享受防暑降温的待遇。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问题 10

如果外籍人员取得中国绿卡,工资的个税是不是可以按居民个人,享受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语言培训、子女教育、伙食补贴等免税优惠政策吗?

 

铂略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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