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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如何计税, 快来瞧一瞧
来源:上海税务
时间:2020-12-18 10:23

摘要:现在大家闲置的东西越来越多,那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又是如何计税呢? 今天,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01

含义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温馨提醒:在销售旧货中,要注意区分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噢~

 

0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Q1: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收?

 

据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和国税总局2015年90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选择减按2%征收, 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Q2: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举个例子!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10月8日销售2015年11月份购进的机器设备一台,购入该机器设备时A公司尚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次销售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3

销售旧货

 

Q1:某纳税人专门从事旧货的销售,问旧货适用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财税2009年第9号、财税〔2014〕57号、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Q2: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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