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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答疑】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9问9答!
来源:铂略财税
时间:2021-03-15 09:47

摘要:企业收到的稳岗补贴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增值税需要缴纳吗?制药企业药品报废增值税怎么处理?汇算清缴时需要做处理吗?如果是内部领用原材料税怎么处理?

问题 1

 

企业收到的稳岗补贴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增值税需要缴纳吗?

 

铂略答

一、取得稳岗补贴属于一项政府补助,可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取得稳岗补贴,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没有因此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并不直接挂钩,因而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能否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问题 2

 

制药企业药品报废增值税怎么处理?汇算清缴时需要做处理吗?如果是内部领用原材料税怎么处理?

 

铂略答

报废药品可按规定在处置年度作为损失在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相关损失资料按2011年25号公告准备并存档备查。内部领用原材料,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企业所得税无须视同销售。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5 号)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问题 3

 

路桥公司用于支付农民的耕地占用赔偿款能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吗?支付的赔偿款需要取得哪些票据?

 

铂略答

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农民取得耕地占用赔偿款,显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 4

 

居民企业买卖A股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是否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若这部分收益交完所得税后又汇出到境外母公司,是否还需再预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铂略答

居民企业买卖A股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买卖股票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居民企业取得的持有期超过12个月的A股股票分红,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汇往境外母公司需要扣缴10%所得税。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 5

 

我单位是从事农牧林水的小规模企业,我单位大棚餐厅猪舍鸡舍出租经营,收取租金,羊和树还有个别大棚自己经营,收入分别核算,那么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免吗?

 

铂略答

项目分开核算,免税项目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问题 6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请教两个问题:1.应收账款损失是否应为法定资产损失?2.第四条,“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指的是计提减值准备还是应收账款核销?

 

铂略答

一、这儿的应收账款损失,乃是指“法定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指的是应收账款核销。

 

问题 7

 

请问对方公司欠我们公司发票,没有开发票,对公司目前已经处于工商经营异常,被吊销执照,我们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才能税前扣除?还是按资产损失处理,如果按资产损失处理,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才能税前扣除?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问题 8

 

外购商品送给客户做业务招待费处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铂略答

需要视同销售,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

 

问题 9

 

甲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乙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新成立的子公司,这种情况下,甲公司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铂略答

相当于销售给乙公司,对价乃是“长期股权投资”(这也是一项资产,与银行存款没有区别),因此需要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声明:

本文档中所含数据乃一般性信息而非全面的说明。在做出任何可能影响自身的财务或业务决策或采取相关行动前,请咨询您的铂略专属咨询顾问或其他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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