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税务提醒≠风险预警!
先搞懂 2 个核心问题:超标线 + 生效规则

近期,不少小规模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的温馨提示:“您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即将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请您知晓。” 收到提醒无需焦虑,这只是税务机关的告知服务,目的是让企业提前做好政策衔接准备,本身不涉及任何违规风险。但此时必须明确两个关键问题,避免后续被动:
一、什么是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产生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这里的 “经营期” 是纳税人存续期间的连续经营时段,即便中间有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也需计入累计周期,不能中断计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 “超标线” 是多少?
新规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一旦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就需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关键提醒:转登记后不可逆!
小规模纳税人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后,不得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这意味着税率适用、申报方式、进项抵扣等规则将永久调整,企业需提前评估经营模式与税负影响,避免盲目登记。
02
缓冲期没了!
超标首日即生效!
过去你销售额超标了,登记时还能选“本月生效”或“下月生效”,有个准备时间。
新规核心: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情形1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F,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为10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为1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1月超过规定标准。
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F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1月1日。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情形2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G,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四季度发生未开具发票销售额300万元,G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2026年四季度销售额进行逐月拆分,具体为2026年10月销售额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5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230万元,G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2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G应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G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2月1日。G应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至11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03
查补税也会触发“追溯”
更要注意的是:不仅正常经营超标会被追溯,自查补税、税务核查导致销售额超标的,同样适用追溯规则!
新规核心:因补报以前月份销售额导致超标的,生效日直接回溯到超标的那个月份1日。
关键例外(过渡期保护): 如果查补的是2025年或更早的销售额导致超标,无论发生多早,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最早只能是2026年1月1日。这是新旧政策过渡的关键。
情形1
某小规模纳税人D,税务机关于2026年6月1日稽查查补其2025年2月销售额300万元,该300万元应计入其2025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
情形2
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H,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0月,重新计算后,H在2026年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H应自2027年7月16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起按月办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其中,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若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税务机关将自以上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将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仍为2026年10月1日。
2026年11月5日,税务机关稽查查补H在2025年一季度销售额600万元,重新计算后,H在2025年一季度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调整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H应自2026年11月5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税款所属期至9月税款所属期已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
04
特殊过渡:2025年底超标的处理
问:纳税人在2026年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如何确定?
答:《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M,2026年1月申报期办理2025年四季度纳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M应在2026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05
进项发票是“救命稻草”
一旦被追溯登记,前期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征收率通常为3%或1%)可能低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面临补税。此时进项抵扣就显得至关重要。
1、追溯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就已取得的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公告》第七条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J,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0月,重新计算后,J在2026年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J在2027年7月25日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2、纳税人追溯登记期间发生购进业务,但未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是否允许补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补充取得后应如何进行用途确认?
纳税人追溯登记期间已发生购进业务,但未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可向上游销售方补充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补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按照现行规定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声明:此网站所刊载文章、图片等,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若因客观原因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敬请与我们联系及时依法删除或修改处理。
这里有更多的财税信息、更专业的政策解读、最激烈的热点碰撞,还有海量的免费课程体验,欢迎加入财税讨论群(微信号:linkedf-fa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