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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设备因对方交货延迟获得的赔款做账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定义,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将“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作为销售额之组成部分“价外费用”。相同道理,延期交付赔偿自应从销售额中减除;相应地,购买方则须冲减采购成本、进项税额。
程序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也适用此文件)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