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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学历教育范围:包括普通初等/中等/高等教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同样适用。
免税收入范围: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等学校收取的符合规定的费用。
如果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无租使用,且明确使用过程中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取得单位抬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但要注意本省是否有特殊规定,比如河北明确必须签订租赁合同且有租金有租金才属于私车公用性质,无偿租赁不可以。
对于返还给企业的个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判断是否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满足的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管以何种形式发给职工,都涉及需要代扣个税的问题,因为属于职工取得的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收入。
因为个税免税的事项比较明确,您说的情况不属于免税范围。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