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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次课程想提几点问题,希望老师在课中进行解答。

1、公司员工发放工资与社保不匹配问题,如在本公司发放工资,但在其他公司 购买社保,对于民企业来说工作流动性较大,这种情况普遍存在。是否带来风险,如何规避?
2员工试用期间不购买社保,待转正后购买社保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3、如何在现有新政下筹划公司劳动用工,节约公司社保成本?
以上请结合四川省相关规定进行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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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11-15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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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8-11-16 10:48

    【解答】您好!

    1、公司员工发放工资与社保不匹配问题,如在本公司发放工资,但在其他公司购买社保,对于民企业来说工作流动性较大,这种情况普遍存在。是否带来风险,如何规避?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缴费基数与企业缴费基数不同。如果出现上述问题,企业一定会存在风险的。按国家相关政策缴纳社保就规避了企业的社保风险。

    2、试用期社保问题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根据该法规定,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用人单位就应当交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工单位不缴纳,劳动者可以要求其缴纳,目前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期间排除试用期。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3、如何在现有新政下筹划公司劳动用工,节约公司社保成本?

    这个问题有些复杂,需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考虑。目前没有一种方法可以既符合政策又节约社保成本的方法适合所有的企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基本原则:

    当然属于销售行为,但是如果因购买其他服务而赠送,则其价格其实包含于所购服务之内,不必另行计价。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自己消费,其实是自己花钱买的。

    但是,如果上述赠送乃是“独立行为”,并非因购买服务而赠送,或者与购买服务并无必然联系,则应当视同销售,而依法缴纳、代扣各税费。

    参考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相关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关键是“额外抽奖”,可能抽到也可能抽不到,那就不能说因为消费行为而必得,所以属于“偶然所得”,而非上述“捆绑销售”)

    参考答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八)5月24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

    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关于这个问题,实际操作中可能各地有所差异(例如:海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五)五、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湖北国税等也持此种观点),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18-11-1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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