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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单位旧办公楼装修发生的购买材料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办公楼或工程房屋装修不可以抵扣的,兼营免税项目及非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
装修费用可以认为是固定资产的更新,因此账务处理上一般不作抵扣税款处理。否则查到得不偿失的。
但如果金额较小,账务处理上作为物耗,这种情况下抵扣处理也没有多大的关系。
只要不是为了直接销售或作为原材料购买的材料,不可以抵扣,只能全部进入装修成本。如果以前已经抵扣过了,也要补交税款。除非你单位平时生产中也需要这些材料,就可进入生产成本来抵扣,但这样做是有一定风险的。
办公用品同理也不能抵扣。除非你单位在销售办公用品。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用于装修而购买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予抵扣。
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公楼的装修属于非增值税项目。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外购装饰材料用于办公楼的装修的进项税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