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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第六条“(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处未提及专项扣除,而“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一、非居民个人不能将大病医疗、赡养老人两项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与“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择一执行。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