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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费作为福利费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18
班车费各地处理不同。原则上,因办公地点偏远,缺乏公共交通工具而向员工提供班车的,属于公司正常办公费用,计入福利费或租赁费用都可以。对于无法搭乘公司班车的员工,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的合理交通补助,实务中通常可以进入福利费。
按发票管理办法,没有达到收入确认时点不应该开具发票的,但如果开具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了。
实操中虽然严格来讲不应该预收时开具,但还是很多开具的情形,开票后只要按时申报就没啥问题,有真实交易不会认定为虚开。
是的,交通补贴免征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这个计税依据是一样的,都是将含税利息折算为不含税利息,作为计税依据。
比如原本利息金额100000元(含税):
增值税:100000/(1+6%)x6%=5660.38元
企业所得税:100000/(1+6%)x10%=9433.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