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我们公司和劳务公司签署劳务分包合同,在项目中短期使用劳务用工人员,并垫付期间的伙食费和部分路费。项目开票结算后,我公司垫付的这部分伙食费用可以直接从分包款中扣除吗?或者由劳务公司返还我
您好,属于您公司垫付的费用,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核算,您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不得通过直接抵扣减劳务分包的形式冲减劳务公司的劳务收入。至于劳务公司全额开具劳务服务发票后,您公司可抵减垫付部分的款项,按净额支付。相关垫付款项应取得相关凭证复印件,以证明业务真实性。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