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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年底有进口业务,业务截止日是12月25日,海运、空运费已经发生了,但通关、提货未完成,其实金额基本上确定了,只是没有向客户请求,请问需要暂估收入吗?税务上营改增后申报表暂估这块不允许填负数。
您好,增值税上,根据2016 36号文规定,如果合同规定对方已经负有付款义务,就应当缴纳增值税。未开票收入先申报,后期开票时填负数,是理应准许的,税务机关没有理由不允许。如果实在不准许,可以先把票开出来,等对方付款了再交给对方发票。当然,纳税义务的时间,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不会过于较真,往往是在检查过程中看到合同付款条款,才会去细究。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方面,建议你们根据你们的会计核算手册来,没有规定的,都可以,没有什么影响。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