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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租用北京朝阳区某乡某村土地20万平米(原用于种植樱桃),约定出租方需协调乡政府给予该地块内5000平米的产业用地建设指标,加盖房屋建筑物,其余土地仍种植樱桃,问5000平米是否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既然不再用于农业,自然不能免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此处是指法定土地使用权,即相当于其他资产“产权”,因为单位或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并非承租方因租赁而取得租赁使用权利。此节立法、教研、企业等层面毫无争议)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因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乃是出租人。
即使合同约定由承租方负担,也只是“负担”资金,相当于涨了租金而已。即使《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只是“代(产权所有人)缴纳”而已。
若依照合约(这是租赁双方民事约定),承租方愿意代缴,税务机关自然不会干涉。若无人主要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应当追责于法定纳税义务人,即出租方;至于租赁约定另有纠纷,则应依法(由出租人)纳税后,租赁双方自行依法解决。
也就是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义务人,不必通过合同约定,自当依照税法;即使合同约定与税法不符,则本来无效。合同只可约定哪方实际负担上述税款之资金;若未约定,则依税法,由出租人依法缴纳。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投资”行为,其实乃是将房地产销售给被投资企业,对价则是“股权”这项资产(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一样,都是财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建设厂房有关的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收到的是项目投入相关补助,也还是要区分一下用途是否用于购建资产,属于用于购建资产的也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属于对于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费用的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收到补助所得税需要进行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判断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所得税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您收到的10万补助计入了其他收益,就存在税会差异了,需要通过A105040报表进行调整,如果判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得税上也是在收到当期一次确认收入,和会计没有差异就不需要调整填写纳税申报表了
收到的15万补助,会计分三年计入损益,如果所得税判断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每一年都需要填写A 105040报表进行调整,如果判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得税需要在取得当年一次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就存在税会差异,需要填写A105020报表进行纳税调整。账载金额填写5万,税收金额1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