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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至于员工国外还有收入,您公司无法知道也无权知道,您只须就您公司支付项目及员工给您提供或者您所掌握扣除信息(比如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即可。至于多处所得需要自行申报,那是纳税人的事,不是您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事了。当然,该员工委托您公司作为他的税务代理人并非不可,但此时之身份乃是税务代理人,而非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