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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司和一家国企的项目部签订合同,项目部给我们打款,但是发票只能开给总公司,这种发票开出去有什么风险吗,合理合法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
一、若实际提供劳务对象乃是总公司,则应与总公司签订合同,发票自可开给总公司;项目部打款无妨。
二、若实际提供劳务对象乃是项目部,则自与项目部签订合同,发票也应开给项目部。
三、至于项目部若非独立法人,并不独立核算、纳税,则发票开给总公司、项目部打款皆无关紧要;但您与项目部签订合同,不仅涉及开票异议,而且从合同法方面也有不妥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学历教育范围:包括普通初等/中等/高等教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同样适用。
免税收入范围: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等学校收取的符合规定的费用。
如果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无租使用,且明确使用过程中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取得单位抬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但要注意本省是否有特殊规定,比如河北明确必须签订租赁合同且有租金有租金才属于私车公用性质,无偿租赁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应符合3个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