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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实际发生业务,符合“市场公允原则”进行定价,您可以忘记“关联企业”这个情况。打个比方,您对外接受相关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可以按照规定(我是说“关联企业据实市场定价”情形并无影响,但还得符合其他规定;打个比方:您取得专用发票,两年没认证,当年不能抵扣了)进行抵扣、扣除。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