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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属于个人理解,也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打个比方:您上30天班,老板给您发30000元工资;您这个月上了15天班,老板给您发了15000元工资。显然,您这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就是15000元,不能视为您收入了30000元吧?
但是,您上了30天班,确实应当领30000元;可是公司扣了应当由您负担的餐费、住宿费、水电费等2000元。这就不能税前扣除了,因为这是您的支出。好比实际都发给您了,您自己再花一样。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