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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问题:1、付国外佣金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进项抵扣不?2、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印花税科目需从管理费用科目,改为税金及附加科目,是必须的吗?不改会有什么后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正如您所述,这是代扣代缴的人家的增值税,是人家负担的,您当然不能抵扣了。与之相反,进口时海关代征您的增值税,这就是您所负担的,这是可以依法抵扣的。
而且,从会计分录上也没法做啊。我们来看:
代扣代缴
借: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海关代征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一)前者使用“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而非“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只有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许多专栏)才会纳入当期增值税计算的。比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计算,“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不纳入(这不难理解,没认证嘛)。
(二)“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在贷方,这也没法抵扣啊。“销项税额”也是贷方。所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借方,才能抵扣贷方的“销项税额”。
二、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皆属于营业利润组成部分,其实区别不大。没有准确计入,可能会计处理不太规范,但至少对于税收方面并无直接影响。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